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破申80号
申请人:深圳庆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中粮大厦20楼。
负责人:刘梅兴。
被申请人:深圳庆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南光大厦1018室,注册号110880。
法定代表人:李安容。
申请人深圳庆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深圳庆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清偿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庆宝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8日,注册资本5714.3万元,股东为蓝博金额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汇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李安容、李付容、羊辉等三名自然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整机、零配件的生产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以及计算机网络与系统集成。2014年12月1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庆宝公司强制清算案,指定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清算组确认2名债权人对庆宝公司享有债权52954390.75元。清算组未发现庆宝公司任何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清算组发现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申请破产清算。本案被申请人庆宝公司经清算组强制清算,无财产清偿债务,清算组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庆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深圳宝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黄 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