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破申270号
申请人 :伍志泉,男,香港永久居民,1949年1月22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E232652(7)。
被申请人:深圳市永业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东海丽景花园7栋2B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18411F。
法定代表人:王春梅,总经理。
申请人伍志泉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永业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业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永业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对伍志泉的申请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伍志泉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勋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永业顺公司经依法通知,未参加听证,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按照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永业顺公司应返还申请人伍志泉出资款60万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申请人永业顺公司银行存款2513.3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人伍志泉。2014年8月6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盐法执字第262-4号执行裁定,以被申请人永业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永业顺公司所欠申请人伍志泉的债务未能完全清偿。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申请人永业顺公司原名深圳市兴盛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曹桥山、邓兴明等两名自然人。永业顺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为五金机电、化工产品、经济信息咨询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申请人伍志泉系被申请人永业顺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永业顺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完全清偿伍志泉的到期债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伍志泉申请对永业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伍志泉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永业顺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黄 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奇峰(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