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申111号
申请人: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住所地:P.O.Box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路德镇)。
申请人:肖XX,男,汉族,1953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四路泰邦科技大厦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5275Y。
法定代表人:傅景平。
经申请人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和肖首清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本院)作出(2016)粤03执3821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邦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泰邦科技公司移送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民终906号民事判决确认,泰邦科技公司应支付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和肖XX1440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等。因泰邦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和肖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泰邦科技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277513.59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尚未处置;经本院函询查证,泰邦科技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宗地号:XX)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禁止转让,故未处置该宗土地。此外,泰邦科技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和肖XX主张的债权未能清偿。经查,本院受理以泰邦科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未受清偿的债权总额为417911489元。
另查明,被申请人泰邦科技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24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傅景平,实缴注册资本3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和肖XX系被申请人泰邦科技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泰邦科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本院经征得申请人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和肖XX同意,将被申请人泰邦科技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GRACE GLOBAL HOLDINGS LIMITED和肖XX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霍 雨
审 判 员 赵 钟
审 判 员 黄 新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莹(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