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812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鸿信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龙田大窝龙窝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82642B。
法定代表人:符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秀新工业区牛昇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600706。
法定代表人:王梨好。
经申请人深圳市海鸿信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鸿信公司”)同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8)粤0310执937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路路通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坪山法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路路通公司应当支付给海鸿信公司加工费人民币862316元。因路路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海鸿信公司向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坪山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310执937号。经坪山法院执行查证,被申请人路路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机器设备拍卖款共计剩余1198649.43元,6台正在拍卖的机器评估价为86400元,其名下财产共计1285049.43元。另查,以路路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共计人民币9308881.27元,均未执行完毕。经坪山法院执行程序发现,上述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申请人路路通公司目前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再查,被申请人路路通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梨好,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鸿信公司对被申请人路路通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该债权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被申请人路路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路路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坪山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路路通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海鸿信模具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路路通线路板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