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505号
申请人:简志强等41人
申请人代表:简志强等41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293号01栋0103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8610250215。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绿景香颂南区美庐园二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112804。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总经理。
经申请人简志强等41人申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作出(2019)粤0309执628号决定,以被申请人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18]1052-1092号仲裁裁决确认,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简志强等41人工资共计1154406.67元。因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简志强等41人向龙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华法院经执行查证,依法查封并拍卖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一批财产所得款69492元,扣除评估费、网络拍卖辅助工作服务费后,余款65492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0日,龙华法院作出(2019)粤0309执628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3日,法定代表人刘婷婷,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本院认为,申请人简志强等41人系被申请人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查证,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简志强等41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优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迪文(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