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105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马晓燕,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新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宣告前海新港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前海新港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叶国坚,股东为深圳马成商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港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租赁(非自有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咨询服务,商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商业项目投资运营管理咨询,商业营销策划。营业期限2013年6月5日至2033年6月5日止。
2018年6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罗宝江对被申请人前海新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为前海新港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前新港公司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办公,且未发现有其他经营场所。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共接管前海新港公司银行存款及应收账款一批,银行存款共计14616.49元,应收账款共计2277584.73元。除此之外,管理人未发现前海新港公司有其他财产。2019年7月25日,本院裁定确认9家债权人对前海新港公司享有债权40968821.85元,其中1笔为税款债权,其他均为普通债权。此外,管理人已确认职工债权1笔,金额为44317.5元。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印章、证照、账册以及其他文书资料,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本案受理后,无人对前海新港公司提出和解、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前海新港公司财务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现根据管理人对前海新港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发现,前海新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前海新港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前海新港商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嫏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