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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转破追债攻略之三:破产程序中追回被侵占和不当处置的债务人财产



破产追回权制度在破产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股东、董事、高管、法定代表人或他人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或其他不当处置公司业务和财产情形的,管理人可启动追回破产财产程序,所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三大攻略。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即当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获得了不当财产,侵占公司财产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返还财产。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19)浙1002民初3061号东莞市玖辉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辉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新余沃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遂从审理转入破产程序。第一次分配结束后,因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个别清偿,经协商又收回424万余元,并追回了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取得的法院扣划款项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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