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立法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关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号)》,移交解释和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建议
【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2号)》自颁布生效以来,各项分离移交工作都在按序进行,但是,文件中规定的移交,如何解释或理解?执法和司法实践,存在歧义。
首先,根据该文件移交,是该文件给接收单位的行政授权还是委托不明确,而且该文件有无此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请明确答复。
其次,移交后,接受单位获得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特别明显的是“一业”所指的物业管理,是不是移交后接收单位就获得物业管理权或物业管理职能?
一、如果是肯定的回答,即因移交接收单位因之获得物业管理权或职能,这明显违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
1、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是一种民事关系,物业公司或接收单位因物业服务合同才能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没有与业主的服务合同,接收单位无权物业管理和服务。鉴于此,该文件如果移交的物业管理权或职能,实质上是剥夺和侵害了《民法典》规定的业主选聘权等权利,明显违法。
2、《物业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依据《民法典》制定并落实贯彻《民法典》的行政法规,《条例》各个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点与终点均是物业服务合同,而合同是意思自治。因此,该文件,违反《物业管理条例》,也与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生效的相应法律文件相悖。
二、如果是否定的回答,则执法和司法实践确是极其荒唐:接收单位当然地获得物业管理权,不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即不遵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而且擅自委托物业管理,并且各级执法部门居然不追究该违法行为,司法部门也判决认可该行为,其后果严重侵害业主的合法权利,违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上,请对移交后,接受单位获得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特别是“一业”所指的物业管理,须作出明确的解释答复。
综上所述,该文件对移交的概念,从法律角度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违法现象,严重侵害业主的权益。即如果任其持续发展,该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质疑。鉴于此,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依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并作出书面答复。
此致
李建科律师
2023年7月25日
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8日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和我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从201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在陕企业、省属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和市县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统一移交到属地专业化企业和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分离移交完成后,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企业为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要针对自身的不同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处理,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坚持自主协商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双方分歧较大且无法协商一致时,属地政府要积极予以引导,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裁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和按时完成。
(三)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承担主要成本,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维修改造经济可行。原则上“三供一业”基础设施先完成改造、后实施移交,具体形式由移交双方平等协商确定。要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满足职工正常生活需求。
(五)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移交、分流安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政策衔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确保移交期间“三供一业”服务水平不下降。
“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各市(区)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三、移交时限
(一)中央在陕企业、中央下放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2017年全面启动,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
(二)省属、市(区)属及以下国有企业2017年全面启动,2020年6月底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年底完成验收。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改造标准。各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各级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办法,对改造所需费用进行全面摸底,测算所需费用,出台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测算指导意见。要确保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同一地区的移交企业执行相同的标准。调查摸底情况2017年5月底报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移交企业要认真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三供一业”涉及的资产状况、从业人员数量、企业年度补贴、分项改造计划、费用概算等数据,摸清底数,切实掌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思路、项目改造移交实施步骤、完成时限等,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落实。
(二)实施推进阶段。
1.落实接收事项。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开展工作对接,完成资产移交、人员移交、维修改造费用及其他移交事项的确认工作。供水业务和资产移交给当地供水机构或当地政府指定机构;供电业务和资产移交给国家电网公司或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热(供气)业务和资产移交给当地供热(供气)机构或当地政府指定机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已完成房改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移交企业组织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实行业主自我管理。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
2.签订移交协议。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移交、人员安置、资金保障、移接双方工作分工和维修改造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等内容。
3.精准推进移交。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按照分离移交协议,分工协作,依法依规组织维修改造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移交企业的国资监管部门以及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督导检查,及时办理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类手续。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破产改制等困难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分离移交工作新途径,创新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
移交企业在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全面工作总结、分离移交协议、资产移交材料等报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各地要注意总结分离移交工作经验,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上报。
五、职责分工
(一)省级部门分工。
1.省国资委牵头,总体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开展分离移交工作。负责与国务院国资委联系并汇报工作情况。
2.省财政厅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筹措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补助资金。
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三供一业”设备设施改造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市(区)出台“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移交接收中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7.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协调推进军工企业的分离移交工作。
(二)各市(区)政府要制定设备设施维修改造标准,协调本地区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织开展市属及以下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移交企业要积极主动与移交项目所在地政府对接,遵守属地政府制定的改造标准及相关政策、办法,自觉服从政府决定,要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分离移交工作未尽事宜,由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协商后,在分离移交协议中约定。
六、政策支持
(一)经费保障。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在陕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
省属及省属下划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承担主要成本,根据调研摸底概算,结合财力情况,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制定。
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不再重复补助。
市县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二)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移交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精神,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移交企业隶属的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接收单位为非国有性质机构,要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信息公开、公开市场挂牌交易等工作,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热(气)设备设施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移交企业负责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财务处理。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方式和结果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负责“三供一业”移交中有关事项的研究、决策和协调工作。各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清晰、分工明确的专项工作机制,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为工作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区)政府要对照本实施意见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绿色通道,减少环节、优化程序、提升效率,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国有企业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所属单位“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任务落实。各市(区)政府要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每季度末将相关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书面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市(区)分离移交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按时合规完成任务。
【作者简介】
李建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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