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潮中法民二破字第1-2号
申请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旭强。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裁定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2014年11月21日,债务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7日,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组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共有职工58人,到会职工46人,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有46人,赞成人数占到会人数的100%。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职工所代表的债权额9552089.52元,占公司全部职工债权总额的82%。
2014年11月19日,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19人,到会18人,未到会的1名债权人书面表示反对草案。经表决,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有16人,反对的有3人。赞成通过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到会人数的88.89%,其所持债权额为3908254790.75元,占普通债权人组债权总额的98.45%。
2014年11月20日,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次表决分为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经表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547902股,其中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366802股,占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
本院认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人组的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两个债权组的表决均获得通过。出资人组的表决结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中“重整计划草案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出资人组的表决获得通过。
综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符合法律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慕成
审 判 员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