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战案例

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潮中法民二破字第1-2号

    申请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旭强。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裁定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2014年11月21日,债务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7日,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组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职工债权组共有职工58人,到会职工46人,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有46人,赞成人数占到会人数的100%。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职工所代表的债权额9552089.52元,占公司全部职工债权总额的82%。

    2014年11月19日,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19人,到会18人,未到会的1名债权人书面表示反对草案。经表决,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有16人,反对的有3人。赞成通过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到会人数的88.89%,其所持债权额为3908254790.75元,占普通债权人组债权总额的98.45%。

    2014年11月20日,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本次表决分为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经表决,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547902股,其中赞成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366802股,占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

    本院认为: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人组的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两个债权组的表决均获得通过。出资人组的表决结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2)261号)中“重整计划草案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时,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出资人组的表决获得通过。

    综上,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符合法律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慕成
审 判 员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瑜

 

 

 

免责声明:

1.本网内容注明授权来源,任何转载需获得来源方的许可!若未特别注明出处,本文版权属于山东华信清算重组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谢绝转载!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做相关处理!

2.转载其它媒体的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网站刊登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