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397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4层4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871056。
法定代表人:孙亚林
被申请人:深圳金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2号金属材料展销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曾庆桃。
经申请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03执恢414号之二决定,以被申请人深圳金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2)深罗法经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金天实业公司应当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城东支行偿还本金290万元及利息。2004年6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将一系列其所属支行所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并于2004年7月18日进行了公告,其中包括上述(2002)深罗法经二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2006年9月4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公告通知金天实业公司。因金天实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城东支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4月7日,罗湖法院作出(2003)深罗法执字第749号执行裁定,以金天实业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2019年3月27日,罗湖法院作出(2019)粤0303执异123号执行裁定,变更(2003)深罗法执字第74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4月29日,罗湖法院经执行查证,未发现金天实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申请人金天实业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2日,营业限限自1993年4月12日起至2003年4月12日止,法定代表人曾庆桃,注册资本港币880万元,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港资)。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经合法程序转让,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具备金天实业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身份,金天实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华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金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