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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宣告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2020-09-2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104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李满春,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9月21日,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燃公司”)管理人以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深燃公司破产;同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也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深燃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本案有8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7408755.09元。管理人经审查,确认7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为7187987.9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委托深圳长城会计师事务所对深燃公司进行审计,根据该所作出的《关于深燃公司清算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月31日,深燃公司净资产为-7274249.44元,已经资不抵债。经管理人调查,深燃公司在盐田、清水河、南油加气站建有一部分土建工程,另有一批对讲机等办公设备,上述财产经深燃公司债权人放弃处置,此外暂未发现深燃公司有其他财产。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22817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深圳长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深燃公司清算的专项审计报告》,深燃公司已经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深燃公司现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亦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深燃晟世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奇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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