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佛中法民二破字第14-4号
申请人高明市制药厂管理人。
本院审理深圳市富德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高明市制药厂破产清算一案后,高明市制药厂管理人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认为经过清查,无法获取高明市制药厂的企业账册、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重要文件,且没有任何财产可清偿企业债务,破产清算程序无法继续开展,故请求终结高明市制药厂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明市制药厂的企业账册、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重要文件下落不明,该企业暂时亦没有任何财产可清偿债务,且债权人深圳市富德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高明市制药厂企业资料及财产的相关线索,本案的破产清算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因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明市制药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滑明
代理审判员 黄健超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秋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