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52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刘澄清,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申请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为华中达公司管理人。2018年1月15日,管理人以华中达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华中达公司破产;同时,因华中达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对华中达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经调查该公司也无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华中达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前往华中达公司注册地址,但未能查找到华中达公司下落。管理人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也未能联系到华中达公司股东,故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华中达公司的任何财产以及财务账册、公章证照等。经管理人到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银行对华中达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该公司的任何财产。本案共有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8146271.35元,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049670元,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管理人无法查找到华中达公司下落,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也未能联系到华中达公司股东,故管理人无法接管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全面清算。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华中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清算。华中达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华中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因无破产财产,本案不收取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审 判 员 霍 雨
审 判 员 谢 继 宇
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娟(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