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301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晟铭枫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周玲英,深圳市晟铭枫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深圳市晟铭枫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深圳市晟铭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铭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晟铭枫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晟铭枫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景辉,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经营范围主要为投资申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礼仪策划;会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翻译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人才中介。
2018年11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明伟申请晟铭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担任晟铭枫公司的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晟铭枫公司已不在登记注册地办公,且未发现有其他经营场所。截至管理人申请之日,已接管到的晟铭枫公司的财产共计35788.77元。2019年4月9日,本院裁定确认10家债权人对晟铭枫公司享有债权764298.41元,其中1笔为税款债权,其他均为普通债权。此外,管理人已确认职工债权12笔,共计人民币110195.95元。因管理人未接管到公司印章、证照、账册以及其他文书资料,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本案受理后,无人对晟枫公司提出和解、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晟铭枫公司财务资料,无法对其进行审计和全面清算。现根据管理人对晟铭枫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发现,晟铭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管理人申请宣告晟铭枫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晟铭枫投资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嫏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