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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破申65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2号五邑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4371W。
    负责人:孙光文。

    被申请人: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庐山大厦B座15F。组织机构代码192395501。
    法定代表人:林智明。

    经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同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作出(2001)深福法执字第4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升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明升实业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福田法院作出的(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深圳恒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福南支行贷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明升实业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深圳恒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明升实业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福南支行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明升实业公司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福田法院遂作出(2001)深福法执字第4号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之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将其涉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并于2013年10月22日在经济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据此取得(2000)深福法经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截至目前,申请人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被申请人明升实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登记注册机关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林智明,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58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系被申请人明升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明升实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福田法院经征得申请人华融资产深圳分公司同意将被申请人明升实业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白 田 甜
审  判  员  黄    新
 审  判  员  王    芳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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