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273号
申请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章阁社区桂月路西58号3楼A区。
法定代表人:张澜舟,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星航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B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宁,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星航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航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星航道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东莞市车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星航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1971民初177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东莞市车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6534元及利息;二、被申请人星航道公司对东莞市车脉导航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星航道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星航道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广冻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971执8594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1年5月18日,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星航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远视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星航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奇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