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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约定有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团结路南段鑫海酒店6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20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军,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咸阳经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经纬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咸阳经纬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系破产管理人实施的破产财产拍卖,本案拍卖使用淘宝网络平台是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决定的,并非人民法院决定,本案拍卖不属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二、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具体明确,南洋公司提供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不构成新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三、西部产权交易所只是一个中介机构,不是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人,西部产权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均无权对《竞买公告》《竞价须知》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四、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税费实际承担的约定。南洋公司参与竞买并成功竞拍,应受《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约束,理应承担相应税费。综上,请求驳回南洋公司的再审申请。

南洋公司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的“淘宝网拍卖网站上[第一次拍卖](破)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北侧5栋1单元一层10101号房产拍卖竞买公告和拍卖须知”系另案中的拍卖公告和须知,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

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驳回咸阳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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