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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破产民事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永中法民二破字第2-18号

    申请人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贺一夫,组长。

    2015年10月20日,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清算工作基本完结,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日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有21位债权人向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2492.65万元。2008年9月26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但未通过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处置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宣告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后,2015年9月24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永州市分行风险部经理召集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院依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由政府贴现收回,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的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政府补缴,普通债权无法清偿。现管理人已无可处置的破产财产。

    本院认为,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分配,因此,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算组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湘沅
代理审判员  王焕江
代理审判员  曾 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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