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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2019-09-19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破申47号

    申请人:林幸静,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所地台湾高雄,身份证号码E220875439。

    被申请人: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三工业区四排十一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0497P。
    法定代表人:张蕾。

    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林幸静以被申请人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仔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牛仔电子公司,并于2019年5月21日进行了听证调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蔚、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蕾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牛仔电子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牛仔电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新围第三工业区四排十一栋301。根据已生效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涉外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牛仔电子公司应当退还申请人林幸静货款265876元及利息(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预付货款158089.83元,并双倍返还林幸静订金51649.74元、质保金335447.31元。因牛仔电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林幸静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277-3号执行裁定,以牛仔电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林幸静对牛仔电子公司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具备牛仔电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身份,其依法可以向本院申请牛仔电子公司破产清算。林幸静的上述债权经执行程序未能得到全额清偿,足以证明牛仔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林幸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林幸静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牛仔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谢继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浪花(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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