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助力中小企业抗疫情、渡难关,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作为破产预防制度之一,我国企业破产和解的制度设计有助于通过促成困境企业和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帮助困境企业及时走出危机。本公众号以法律问答的形式对破产和解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简要介绍,同时附加相关典型案例,以期为困境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法治化的解决方式。
问答
Q
1
A
破产和解是什么?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并使企业免于破产清算的司法程序。
Q
2
A
哪些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还可以申请破产和解吗?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也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也就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和解,将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和解程序。
Q
3
A
申请破产和解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破产和解的债务人必须具备破产原因,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Q
4
A
破产和解有哪些流程?
第一步,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之后,法院审查后认为债务人的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裁定和解,并予以公告。
第二步,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讨论并表决,如果表决通过和解协议,由法院裁定认可该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特别提示:如果表决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已经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认可的,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Q
5
A
怎么才算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如果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则视为表决通过。
特别提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属于和解债权人,不参与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在破产和解期间可以继续行使担保权。
Q
6
A
如果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如果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经和解债权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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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债权人的承诺是否还有效?
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是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可以有条件地继续受偿。
Q
8
A
普通民事和解与破产和解有什么区别?
普通民事和解,需要征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破产和解是强制和解,需要全体债权人就和解协议达成特定比例的决议。决议形成后,对不同意的债权人也产生约束力。同时,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普通的民事和解,债务人也可以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体现了破产程序鼓励和解的价值取向。
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破产和解案
基
本
案
情
国泰世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世行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9日,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在经营过程中,国泰世行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2017年,债权人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对国泰世行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执行法院依申请将该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进行破产审查。2018年8月23日,该院裁定受理国泰世行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
理
情
况
因国泰世行公司仍处于开业状态,且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仅有45万余元负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和解意向。为避免国泰世行公司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后彻底退出市场,合议庭释明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破产程序,并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多次协商偿债方案,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共识。
2018年12月18日,国泰世行公司以该公司拟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最大限度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破产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合议庭对和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重点审查,并依据债务人申请依法转入破产和解程序。12月21日,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100%表决通过。依据和解协议,债务人引入第三方资金偿还债务,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57.89%。12月24日,北京一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当天,国泰世行公司即向债权人偿还近95%的欠款。截至2019年1月底,破产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债务人主体资格得以继续存续,相关人员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移除,执行案件也顺利终结。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是北京一中院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审结的首例破产和解案件,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转换破产程序,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助力中小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再建重生的典型案例。破产和解程序具有程序简化、成本较低、当事人自治程度较高的特点,适宜用于挽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不需要对企业经营结构做出重大选择的债务人企业。但是,实践中破产和解的司法案例较少,其制度作用的发挥受到局限。
本案中,北京一中院在受理国泰世行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没有把“一张方子用到底”,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破产程序的类型特点,在充分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适时把握关键节点依法转换破产程序,同时在清算程序中前置达成和解意向,为保障后续程序顺利进行、优化和解程序运行效果奠定基础。
本案中破产和解制度的成功运用,为困境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振兴提供了时间和机会,避免企业仅因财务困难退出市场,切实发挥了破产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源、保存企业资格的积极作用,有效a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供稿|苏汀珺
制作|孙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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