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9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火匣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鲁畅,深圳火匣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9月7日,深圳火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匣公司”)管理人以火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申请本院宣告火匣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火匣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大龙,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陈超、刘韩等11个自然人股东。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一道赋安科技大厦B栋905A室。经陈素玲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裁定受理对火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深圳市瑞生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火匣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走访火匣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邮件、刊登公告等方式联系火匣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等清算义务人,要求其配合清算。管理人调查发现,火匣公司已下落不明,未能接管到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发现火匣公司名下有20项商标、1项著作权登记记录以及3家对外股权投资公司,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停止处置债务人商标、著作权的方案》、《关于放弃处置三家对外投资公司的方案》。根据管理人财产调查情况,火匣公司名下2个银行账户存款41.17元。
清算过程中,经管理人调查及公示,查明职工债权合计230990.22元。本案经本院共裁定确认了3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341449.43元,其中社保债权为12103.26元,税款债权为141809.33元,其余为普通债权。管理人查询工商内档发
现火匣公司可能存在需要股东补缴出资的情形,管理人函询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追缴出资,债权人不同意垫付诉讼费,放弃在破产程序中追缴出资。清算期间,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1500元。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对火匣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火匣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火匣公司现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火匣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火匣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浪花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