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破176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周玲英,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0年2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为科特公司管理人。2020年11月2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科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裁定宣告科特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科特公司于2001年9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余荣远,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资本为4495万元,股东为余荣远(持股比例57.74%)、宋明霞(持股比例16.89%)、黄针芳(持股比例11.12%)、李汉辉(持股比例3.45%)、孙莉莉(持股比例3.01%)、魏文昌(持股比例2.22%)、深圳市中佳瑞银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22%)、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22%)、袁锐彬(持股比例1.11%),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业区深业泰然雪松大厦B座15a、15b、15c。案件受理后,管理人通过公告、现场走访及邮寄方式通知科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及主要人员向管理人提交科特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并配合清算,但相关人员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管到科特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管理人调查,科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443.65元;商标25项;车辆5台,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放弃处置。2020年7月17日,本院裁定确认20家债权人的21笔债权,债权总额为199796107.46元。本案受理后,相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管理人的调查情况,科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申请人提请本院宣告科特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深圳市科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育元
审判员 黄 新
审判员 赵 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馥溢 (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