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管理人;单务合同
【全文】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对待履行合同的条文表述是“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其表述可推断其意旨为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都负有合同义务,否则也不会采用“均未”等字眼。因此,该规定适用的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双方互负对等主给付义务、且双方主给付义务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而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不属于待履行合同范围,即破产管理人无权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处理单务合同。
案例一
【裁判要旨】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适用的应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系指双方互负对等主给付义务、且双方主给付义务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案例索引】
浙江言信诚仓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6民终3977号
【裁判观点】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受理前成立且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视为解除合同。该规定适用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系指双方互负对等主给付义务、且双方主给付义务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涉案言信诚物流公司、蓝能燃气监管费支付协议作为单务合同不适用第十八条规定,故言信诚物流公司、蓝能燃气诉辩的合同自破产受理后两个月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
【裁判要旨】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案例索引】
广州市梅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终7361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被告辩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已经解除,本院认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情形,本案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单务合同,不适用该条规定,双方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解除。原、被告双方《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两年即2016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中威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三
【裁判要旨】
单务合同又称一方负担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案例索引】
安徽胡商物流园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皖02民初27号
【裁判观点】
单务合同又称一方负担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上诉人振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振兴幼儿园签订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中,仅上诉人振兴公司负担无偿提供案涉房屋的义务,被上诉人振兴幼儿园无需负担相应对价,故该使用协议应属单务合同。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仅适用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故案涉《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不适用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仅援引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确认上诉人振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振兴幼儿园签订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解除,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待履行合同的类型是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我国《破产法》第18条上并没有明确说明待履行合同必须属于双务合同,但是通过研究“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表述,可以发现合同双方都存在未完成的合同义务,那么此项前提也意味着合同必然具有互为对待给付的义务和互相享有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若单务合同中非债务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此时其未履行完毕,合同相对方的继续履行会使债务人财产增值,是有益于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的,此时应维持合同的效力,无需赋予破产管理人待履行合同解除权;反之,若是单务合同中的债务人负有单务合同的给付义务,该合同的履行无疑会使债务人财产价值有所减少,解除该合同是必然的,但这并非待履行合同解除权规则范围所及,应由破产撤销权等制度所规定。基于此,待履行合同解除权在单务合同中管理人的选择已有定论,赋予管理人对单务合同的解除权无意义。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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