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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铭强、陈翠冰与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穗中法民破字第3号-1

    申请人:陈铭强,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人:陈翠冰,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申请人: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宁,董事长。

    2011年12月21日,申请人陈铭强、陈翠冰以被申请人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鹏达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鹏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通知了鹏达公司。鹏达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陈铭强、陈翠冰的债权仍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鹏达公司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
本院查明,鹏达公司于1995年2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1260号批文同意使用的大坦沙珠江大桥北面的商住小区项目。2004年,陈铭强、陈翠冰与鹏达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2004)荔法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鹏达公司协同陈铭强、陈翠冰办理本市大坦沙岛路珠江大桥北珠岛花园第17幢第1单元805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并支付自2002年3月2日开始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之后,因鹏达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陈铭强、陈翠冰遂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荔法执字第131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显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了鹏达公司位于珠岛花园的3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的金额要待房屋拍卖完成后才能执行给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遂中止执行。此外,鹏达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5年5月,鹏达公司的资产总计301,113,154.01元,负债总计:22,489,733.1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78,623,420.85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申请人陈铭强、陈翠冰的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陈铭强、陈翠冰的债权仍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当中,目前无法确认鹏达公司是否能够清偿陈铭强、陈翠冰的到期债务。而且,鹏达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明显高于负债。因此,鹏达公司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丧失清偿能力且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陈铭强、陈翠冰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妍
审 判 员  宁建文
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晓玲
王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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