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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路公司破产研究(二)

    下面从微观视角对面临跑路危机公司的预防和救济途径进行分析。

    (一)、  树立正确的公司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 

    公司社会责任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文化需要弘扬的主旨之一。这一主旨的精神,是作为社会认可其人格地位的法人主体,不仅要为股东谋取利益,也要对以公司为中介而与之发生联系的一系列主体乃至社会整体负责。在出现危机情况下,一些公司不依法定程序解散公司和清偿债务,企图一跑了之,足见其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公司在决定是否解散公司时,不能仅从股东角度考虑成本收益问题,还应当考虑企业维持原则,在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解散公司,更不应当非正常解散公司。事实上依法破产和清算,不仅是对债权人权利的尊重, 也是对公司及股东自身信誉的保护。 

    2012年 07月 18日,国际第二大运动服装和设备供应商阿迪达斯公司 (Adidas)证实,公司决定 2012 年 10 月份关闭在中国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唯一的直属工厂,所涉 160 名员工就地解散,员工将获得阿迪达斯提供的丰厚的离职补偿,而且补偿标准远远高于中国国家相关标准。这种作法,体现了一个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为该公司在全世界赢得更多的社会信誉,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在中国有个几乎家喻户晓的脑白金,属于巨人集团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公司实际控制人史玉柱。1997 年,巨人集团因盲目多元化扩张,拖欠近 3.5 亿元债务,但史玉柱没有选择关门跑路,而是向全体债权人坦诚公布公司财务状况,承诺将来一定全额偿还,决不赖帐。史玉柱的诚信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依靠脑白金保健品系列产品,史玉柱二次创业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还债,然后为老员工补发当年拖欠的工资。史玉柱不仅偿还了全部欠款,而且还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投资民生银行。可以说,如果当初史玉柱选择了跑路,不可能有今天坐拥百亿的成就。史玉柱商业成功的案例,是中国民营企业家在处理公司危机时可资学习和借鉴的典范。

    下列案例则从反面证明,没有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社会责任感,希望通过卷款跑路逃废债务,不仅将会受到精神折磨,甚至最终要受到法律制裁。   2009年09月24日晚,深圳宝安区松岗街道大东精工磨具厂日本老板高桥升跑路,被追踪发现于香港。 

    2012年03月27日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跑路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上海被捕。2012 年 05 月 16 日汉阳李某跑路后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      2012年5月08日,韩国金融监督院发表声明,韩国所罗门、未来、韩国和朝柱 4 家储蓄银行从(当天)6 时起停止所有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海洋警察厅同一天宣布,未来储蓄银行会长金赞京 5 月 3 日晚 8 时 30 分左右在首都首尔西南大约 55 公里的京畿道宫坪码头打算偷渡出境,遭警方拘押,另外 4 名同谋同时遭拘押,警方 5 日把金赞京移交给检察部门储蓄银行违法联合搜查组。

    毋庸讳言,中国社会现在缺少诚信。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可以把这些商业上的活生生案例与客户及时的交流和宣传,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公司诚信经营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不投机钻营,不背弃社会,冷静、理智应对公司危机。

    (二)、帮助客户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制 

    行为经济学研究结果早已表明,家族式企业的管理者更容易过度自信和盲目扩张。

    我们发现,发生跑路现象的公司大都属于家族式管理,体现在治理结构上就是股权构成单一,股权集中度过高,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因此,家族式企业不能发挥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形成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家族式企业虽然可以减少代理成本,但却放大了过度自信的风险。而且,在揭开法人面纱理论下,这种公司资产与股东家族财产混同的事实将增加有限责任制度无效的风险。一旦出现巨额债务,公司所有者就非常容易产生逃债思想,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可以建议客户适当让渡股权,引入其他投资者,引进职业经理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将有助于抑制管理者过度自信,避免盲目扩张,防范和化解公司风险。

    (三)、帮助客户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公司破产与解散清算的法律信息

    必须承认,关于公司如何有序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从而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律在中国较长一段时间存在制度缺陷。但制度缺陷不应当成为激励公司跑路的理由。而且,中国近几年已经制定和完善了有关公司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的法律制度,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漏洞。例如: 

    2005 年,中国政府颁布新修订的公司法,其中第十章从 181 条到 191 条规制了有关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行为。2006 年,中国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出现困境,可以选择与债权人和解、破产重整,如果资不抵债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两部法律都设定了解散清算和破产(重整)义务人及行为期限。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做出专题性司法解释。用列举方法明确了四种公司股东提出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第 17 条规定,如果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第 20 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及如果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权利。

    针对中国部分地区 2008 年出现大量外商投资企业跑路现象,给中国相关利益方带来严重经济损失,也对中国的对外经贸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中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将对外资跑路追责上升到国家高度,如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将面临被要求引渡,甚至将被跨国追究诉讼,以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并可要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法释 10 号《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不予受理,解决了债权人对跑路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问题。 

    2009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颁布《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算,其后果不再是相关责任人不再是仅仅承担清算责任,而是要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对于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需要终结清算程序的,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8 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约束公司跑路现象。

    2010年0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1月4日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可以及时向客户介绍有关公司解散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文件,帮助客户了解和掌握最新政策取向,宣讲未经清算或者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即申请注销登记,甚至不经清算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促使客户冷静和理解处理公司跑路危机。能够自行解散清算的,及时自行解散清算,这样即使发现公司资不抵债,仍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债务清偿方案,而不必然转为耗时、费力、高成本的破产程序,节约解散清算成本;对于不能自行解散清算的,可以主动与当地政府和主管机关协调强制解散清算;企业具有被挽救希望和重整价值的,还可以请求破产重整,从而最大化股东收益。 

    通过法定程序而不是跑路应对公司危机,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法院受理后,公司所有债务将停止计息,不管是银行贷款还是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都只需偿还本金。如果企业公司实施了重整,还可以实施债权转股权,即把一部分公司股权用来抵债,让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这样公司就可以保存下来,通过公司重新调整经营策略,重获新生。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为了支持和配合公司重整,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另外,公司进入法定程序后,公司所有的法律纠纷将统一集中到破产或清算案件管辖地,并且费用由全体债权人分摊。法院的案件受理费也设定了上限,处置成本大大降低。 

    (四)、帮助客户与政府、债权人等进行坦诚的沟通和解释,寻求理解和帮助 

    本文并不准备讨论关于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关于政府是否应当干预自由市场经济的问题,但历史证明,无论是日本,还是韩国,以及今天的中国,这三个儒家社会,都是在中央集权制度下,实现了经济的腾飞,然后加强宪政民主。韩国已故总统朴正熙更是提出了“受政府指导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理念。中国现在仍然是一个转轨中的新兴市场经济体。现实世界中人们的法治观念仍在培育之中,仍然有事找政府。政府也仍然支配着许多重要资源。 没有政府支持的危机化解几乎就是天方夜谭。事实上美国通用、雷曼兄弟等公司破产重整的事实也说明这一点。 

    因此,公司陷入危机之后,积极寻求政府的理解与支持,无论是对债务偿还、 资源重新分配还是处理与当地税务、环保部门的关系,以及推荐潜在重组方,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温州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曾经负债 12 亿元,起初他选择了跑路,后来在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考察温州信息的鼓舞以及温州政府和商会的鼓励下,于2011年10月重返温州,在温州市委市政府以及鞋革协会的支持下,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将一部分债务风险化解,然后重新划分主业和核心品牌,将信泰集团建造的 16 万平方米的厂房改建为温州最大的鞋革鞋料市场, 并重组眼镜制造公司,恢复生产。2012 年春节,胡福林向 400 家中小供应商偿还了 5%总计 300 万元的欠款,并剥离光电类非主营业务,回笼资金,目前信泰集团已经回归良性发展之路。


    四、跑路公司具体应对建议

    无论何种原因,债务人面临危机无法继续经营时,企图一跑了之并不是上策,原因它没有彻底地解决问题。正确的办法是:(1)审查所有股东承诺的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有抽逃、挪用现象。如果存在上述现象,应当首先纠正、补足;(2)了解公司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现象及程度;(3)了解公司是否存在非正常欠缴税款现象;(4)聘请法律顾问,如果彼此信认,应当特别授权,全权委托;(5)积极与当地企业主管机关沟通、汇报。(6)整理债权人名册,积极与单笔数额较大的债权人以及债权金额占债权人资产总额比例较大的小额债权人进行一对一沟通。及时向已知债权人公布联络人和联络方式;(7)与当地(外交机关)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联系,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防范冲突升级演化;(8)与同行业位居前列,实力较强的企业或者风险偏好型财务投资人联系,寻求重组;(9)果断决策,向人民法院提请破产申请;并根据案情进展选择是否破产重整;(10)如果法院久不立案,选择企业主动清算。

    从债务人角度讲,一句话总结,就是冷静应对危机,合法寻求减债,确保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债权人面临债务人跑路风险的情形,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1)选择一笔债权、债务简单,证据清晰的案件,率先起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诉前财产保全阶段还是在执行阶段,向司法机关提出限制债务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甚至离境申请;(2)联系、沟通其他债权人,共同向债务人合理合法施加压力;争取获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经营资料,收集债务人的“软肋”;(3)联合其他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统一协调行动,寻求获得对企业托管或者控制的权力;(4)与债务人同行业或其上下游企业或者其他风险偏好型投资者联系,准备将来重组并购债务人;(5)适时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和司法强制清算申请;(6)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常期居住地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着手跨区域债务追偿;(7)必要时向政府相关机构、主管机构寻求跨境债务索偿。

    从债权人角度讲,核心一句话,除非获得债务人特殊安排的第三方合法利益补偿,否则应当联合其他债权人共同合作,理性维权。通过收集整理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个人责任材料,软硬兼施,迫使债务人最大限度偿还债务。

    五、结论 

    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规律。公司在扩张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市场风险和经济危机。建立科学的现代公司法人股权结构和民主的经营决策机制,有助于公司管理者避免过度自信和盲目扩张,提高抵抗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当公司遇到危机时,管理者应敢于担当,履行公司法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社会应当事先提供规范、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起面向包括民营公司和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多层次现代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避免信贷政策朝令夕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信息时代,构建发达的征信网络,各省各地区甚至各国家互相协助,共同打击公司跑路现象,让跑路者无路可遁,约束其诚实守信。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更可以凭借我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帮助客户正确理解、及时了解、充分运用有关破产重整和解散清算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有限责任和破产保护权利,化解风险,转危为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注】尹秀超,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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