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破产界限;
【全文】
破产偏颇清偿行为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在笔者检索到的破产偏颇清偿行为纠纷改判的案件中,因对债务人在行为发生时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的问题认定不一而导致改判的案件是较多的。《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破产界限的涵义。《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用4个条文细化了上述规定,解释了何种情形下是具备破产原因,何种情形下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何种情形下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当出现由于没有及时审计或其他原因而缺乏此类明确的证据时,能否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呢?破产界限要件到底应该从严把握还是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破产界限要件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
一些法院认为应当结合企业在该段时间的经营情况和财产处理情况等各方面综合考察,企业在行为发生时具备破产原因是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行为符合破产界限要件。
且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但书条款来看,审计报告等并非认定公司资产状况的唯一依据。在明确的文件依据之外,法院在判断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通常还可以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企业涉诉原因等。
典型案例
在“曹静、孙根松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一审中江南中学管理人提交了江南中学资产负债表以证明江南中学于重整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曹静、孙根松对该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其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江南中学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另外,一审法院(2015)浙金破(预)字第16号民事裁定已经认定江南中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原审综合上述证据认定江南中学在清偿本案债权时具备资不抵债的破产原因具有高度盖然性并不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亦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及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等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等破产撤销权及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破产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可见,审计报告等并非认定公司资产状况的唯一依据。方达律所主张并不能以账面审计作为资不抵债的唯一认定标准,这点本院予以认同。方达律所主张,汇裕公司实际对环亚公司不存在应收款,账面产生应收款的原因在于汇裕公司接收环亚公司合肥办后虚开发票导致。故应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扣除对环亚公司的应收款927万余元。
二、破产界限要件应该从严把握
部分法院严格从《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出发,如果由于没有及时审计或其他原因而缺乏此类明确的证据,则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债务人在行为时已经达到破产界限,无法确认破产发生的具体时间,因此驳回破产管理人的撤销请求。
(一)知识产权
在“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破产撤销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分别从从裕远物流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公司出现重整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法院虽认为裕远物流公司具有《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情形,裁定受理裕远物流公司重整申请,但依据现有证据,难以确定裕远物流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的具体时点。
在“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等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偿付以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盖伦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2年12月28日,盖伦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6790417.96元,负债总额为39171907.57元,盖伦公司的负债总额已明显超出资产总额,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现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盖伦公司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故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至2012年12月28日盖伦公司已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在缺乏较为明确的报告依据的情形下,无法确切认定企业的具体财务状况,认定达到破产界限具有高度盖然性标准也是一种裁判选择。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指根据偏颇清偿行为发生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在对行为判断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在明确的文件依据之外,法院在判断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通常还可以考虑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企业涉诉原因等。
一方面,高度盖然性标准解决了一些情况下的举证问题。债务人实际上已经达到破产界限,仅是缺乏法律列举的文件证明,而造成流程继续的障碍。高度盖然性标准解决了这样的困境。另一方面,该标准赋予了举证程序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对各类不同案情的判断,具体问题可以具体分析,符合实际。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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