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诉讼风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股东;决议;无效决议;撤销;补充性诉讼请求
【全文】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仅规定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但未规定两个以上的诉请不能相互排斥对立,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和备位诉请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两个诉请合并审查,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
案情简介
一、昌润公司成立于2003年。股东为A公司、丁惠芳,分别占股比10%、90%,石熙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2007年6月5日、2007年11月18日昌润公司召开股东会,分别就与案外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与相关协作单位签署走帐合同作出两份股东会决议,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决议落款处均有A公司、丁惠芳的盖章或签名,但未有落款时间。
三、A公司经营期间,石熙明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A公司清算期间,石熙明为清算组负责人。后A公司于2009年7月20日注销。
四、石熙明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未经依法实际召开,其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也未曾加盖或授权他人加盖A公司的印章,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确认昌润公司记载会议时间为2007年6月5日、11月18日的两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备位请求确认昌润公司上述两份股东会决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两份决议无效。
五、石熙明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依法改判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如法院不支持上诉诉请,则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在公司决议纠纷中,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提起决议不成立的主位诉讼请求的同时,一并提起无效或撤销的补充性诉讼请求?
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裁判文书中一般称为“备位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即要求审理备位诉讼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即不用审理备位诉讼请求的情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就此出具了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在未评议确定第一个请求能否支持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均应予以审理。诉讼中不必要求原告必须选择一个请求提交法院审判,但判决必须确定具体。”
在公司决议纠纷中,补充性诉讼请求一般体现为,当事人为了防止请求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又补充性地提起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决议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判决决议成立之时,继续审理请求无效或撤销的补充性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案涉两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并备位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其诉讼请求明确具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对原告的两个诉请合并审查,并支持了请求决议无效的备位诉请,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可,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一、我国对于补充性诉讼请求制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允许当事人提起该类诉讼请求,在主位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前提下,法院后续会审查补充性诉讼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不允许当事人就公司决议效力的确认提起多项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当原告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的同时一并提出请求无效或撤销的补充性诉讼请求时,也存在被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为由驳回诉讼的风险。
三、补充性诉讼请求应由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明确提出,不能仅在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中予以主张,否则只能另行起诉救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石熙明在一审中提出备位诉请的认定。丁惠芳主张,石熙明在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况下,同时备位诉请股东会决议无效属于诉请不明确。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但未规定两个以上的诉请不能相互排斥对立,且石熙明现提出的两个诉请均为当事人的诉请,而非人民法院依职权替代当事人行使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而存在的两个诉请合并审查,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石熙明提出备位诉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石熙明等与上海昌润房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2020)沪01民终11608号】。
【作者简介】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李斌律师,本科及硕士均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合同法、商业秘密、票据法)。主办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常年法律顾问等各类非诉项目逾百件,尤其擅长为重大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张德荣律师,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公司股权争议与控制权之争,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主办过大量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公司法案件百余起)。在最高院、省高院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在建设工程、执行异议等领域取得胜诉。参与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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