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破产导致法院执行终结,法院只对企业破产前执行行为违法与否进行审查,不能替代完成被执行人“履行行为”的义务。如相关当事人的债权已经纳入破产还债清算中,应由破产组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偿还,国家不承担破产清算债务的赔偿责任。
[案情]
刘毅系鞍山市建筑制品公司职工,1993年刘毅与单位签订10年期限劳动合同。1994年市建筑制品公司将刘毅借调到其与香港招商局合资组建“泰柏建材公司”,2001年11月“泰柏建材公司”自行解散后,市建筑制品公司拒不接收安置刘毅,双方发生劳动争议。2004年刘毅向鞍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被诉人应与申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被诉人应为申诉人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三、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独生子女费、取暖费、住房公积金补贴。四、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22个月工资11000元。五、被诉人应补发申诉人生活费5940元。该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4年10月,刘毅向铁西区法院申请执行,铁西区法院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市建筑制品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9日,申诉人刘毅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2005年9月29日,铁西区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号,但账面存款仅有56.03元。铁西区法院还对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经收入一笔租金但已被花费。2006年1月,铁西区法院扣押建筑制品公司轿车一台,2006年3月解除查封扣押车辆。
2005年11月15日,铁西区法院依法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一案,裁定鞍山市建筑制品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005年12月2日,刘毅就该劳动仲裁案在破产清算组进行债权人登记。2009年市建筑制品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证实: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无法履行;第二、三项已按市建筑制品公司职工标准补缴;第四、五项已经履行完毕。鞍山市建筑制品公司“皇冠”轿车,已纳入破产清算资产中。市建筑制品公司目前破产清算工作尚未终结仍在进行中。
刘毅因债权无法实现,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铁西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拖延执行造成财产流失,后扣押被执行人“皇冠”轿车一台,但在未给申请人情况下,又解除了查封,本案终止执行,导致其应享受合资企业标准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只能按破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补发。请求向上级法院确认铁西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裁判]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确认申请人刘毅提出的请求确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