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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协调机制助推破产案件审理

  2015年12月4日,黔江区法院根据债权人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受理了重庆市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耀鹏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该院依法指定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指定了重庆五一集团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于2016年3月2日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016年4月14日,黔江区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报告作出决定,认可重庆五一集团、重庆市科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黔江区地方税务局等单位和个人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2016年4月6日,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耀鹏公司相关人员向破产管理人移交了部分施工图纸、电子资料及公章一枚。因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不配合,没有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员工清册及账簿等资料,致使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展缓慢。

  2016年6月13日,黔江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黔江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明确由黔江区区委、区政府成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企业破产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同月27日,黔江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专题研究耀鹏公司破产清算相关事宜,会议确立了耀鹏公司破产处置的原则,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对相关风险进行了论证评估。

【以案释法】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和依托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并不矛盾。一方面,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公正高效审判。另一方面,对于职工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护、历史遗留问题解决、金融安全维护等问题也需要依托政府协调。

  所谓“府院协调机制”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的协调下,加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府院协调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资金保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该破产案件系债权人申请启动,因债务人耀鹏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各方债权人因在具体利益上存在分歧,未能完全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导致案件办理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黔江区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坚持依法审理原则,在法院内部成立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办案指导。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争取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同时,也主动争取支持,及时向黔江区委、区政府汇报破产审判工作,建立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破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当地破产处置工作协调机制中各单位的职责,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各方资源,妥善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引导债权人等各方依法理性维权,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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