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破终38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深圳市嘉年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滨,清算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深圳市嘉年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年吉公司)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预)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年吉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一审法院查明:嘉年吉公司于2000年3月27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618万元,经营范围为糖果制品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保健用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机关服务中心为持有嘉年吉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其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开办的事业单位,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嘉年吉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开始自行清算。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于2015年1月8日作出《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关于深圳市嘉年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批复》,该批复内容为同意嘉年吉公司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原审法院向嘉年吉公司释明其理应提交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但其未能提交。嘉年吉公司为证明其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提交了《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系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于2014年8月28日出具,该审计报告显示嘉年吉公司截至2014年7月31日为止资产核查值为8391410.84元,负债合计16884481.39元。深圳市永信瑞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显示嘉年吉公司资产为692.45万元,负债为1525.75万元,企业全部资产价值为-833.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开办嘉年吉公司的事业单位为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机关服务中心,其隶属于国家物资储备局,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故原审法院参照上述《暂行办法》对嘉年吉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嘉年吉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司截至2014年7月31日为止资产核查值为8391410.84元。据此,嘉年吉公司拟通过破产程序清算的资产已超出800万元,应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嘉年吉公司经原审法院释明后未能提交财政部准予其申请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审法院对嘉年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一审裁定:对嘉年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嘉年吉公司不服上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适用法规错误。1、对《暂行办法》适用主体认定错误。《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需要报批的是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不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企业的资产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需要上报审批的资产处置仅指对外投资,而对外投资形成的嘉年吉公司注册资本618万元、净资产(股东权益)-849万元,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800万元以上的报批限额。2、混淆了注销产权与企业破产。中央级事业单位注销产权不等于企业破产,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企业破产不等于事业单位本身破产。《暂行规定》所指的注销产权只有两层含义:一是事业单位破产时注销产权,二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因破产而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时的核销资产。但核销资产是破产清算的结果而不是前提。3、对审计报告资产核查值839万元的性质认定错误。《暂行规定》所指的注销产权建立在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损失被认定后,而不是认定前。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损失的认定依据之一就是法院的破产文书。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嘉年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嘉年吉公司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国家物资储备局深圳办事处机关服务中心开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并非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原审参照适用《暂行办法》,认定嘉年吉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应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嘉年吉公司未提交财政部准许破产清算的文件,进而对嘉年吉公司他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嘉年吉公司对外拖欠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提交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嘉年吉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破(预)字第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嘉年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费汉定
审判员 熊 忭
审判员 王 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云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