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别】破产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翰文法苑
【写作时间】2023年
【中文关键字】司法实践;惩罚性债权;债务清偿
【全文】
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或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作为我国民商事活动中常见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对其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未明确。2002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61条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又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那么,惩罚性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在实践中惩罚性债权的清偿顺序应该如何确定呢?
观点一:惩罚性债权应当劣后清偿
此观点认为,法律设置迟延履行金的目的就是对迟延履行行为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警戒其他人不再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债权性质具有惩罚性。其次,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典型案例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民终665号】
企业破产法的核心要义是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作为惩罚性的债权应当劣后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体现的即是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其次,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据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清偿顺序的情形下,在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清偿顺位应当劣后。
【青海威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海蜀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青02民终345号】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在尚未得到完全清偿的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惩罚性债权应后于一般债权清偿。
观点二:惩罚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无法得出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仅指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利息。且《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惩罚性债权。惩罚性债权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并非破产债权范围。
典型案例
【安徽万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20)皖民终1013号】
万聚公司以《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主张破产案件受理前,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新桥公司辩称按上述规定解释文意,无法得出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仅指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利息。且《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等惩罚性债权。案涉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具有惩罚性,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并非破产债权范围。该辩称符合上述规定的文意,且与破产程序旨在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相符合,本院予以采信。
观点三:将惩罚性债权金额进行剥离,分段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与劣后债权
《企业破产法》是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非常态下发生的特别法律问题,属于特别法范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破产财产应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同一顺序的破产债权应当得到公平受偿。破产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后应履行管理职责,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债权范围进行严格审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企业破产法》的原则,对属于惩罚性的债权从破产债权中剥离,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以利于破产债权人的平等受偿。
典型案例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宇风汽车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豫民终1609号】
远东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其对破产债务人宇风公司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等。一审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中的公平受偿原则将本案中的惩罚性债权判定为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债权。二审法院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系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双重性质,远东公司所主张列入普通债权的违约金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部分仍应列入普通债权,对于该标准以外的过高部分违约金因其具有惩罚性,则应按照《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精神,作为劣后债权清偿。
观点四:惩罚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作为普通债权予以认定
破产企业在法院裁定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作出明确规定,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属于《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应按普通破产债权顺序进行清偿。
典型案例
【漳浦县税务局诉景南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20)闽06民终1777号】
司法实践中关于惩罚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的第四种处理模式即将惩罚性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予以认定。如在国家税务总局漳浦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漳浦税务局”)、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南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漳浦税务局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破产债务人景南公司的税款滞纳金为普通破产债权。法院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税收滞纳金应兼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根据法释[2012]9号文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案涉税收滞纳金应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此外,《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仅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而前述批复已对税收滞纳金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做出明确规定。故,案涉税收滞纳金应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律师观点
首先,应当否认将惩罚性债权不作为破产债权的观点。破产法的核心要义是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或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的取得是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如果将惩罚性债权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直接归于消灭,对惩罚性债权的债权人来说有失公平。
其次,《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明确规定了清偿顺位,即具有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以及普通债权。在实践中,若存在有担保的债权、税收债权等优先性债权时,普通债权人能够获得的有效清偿已经极其有限。而在惩罚性功能的作用下,惩罚性债权的数额自确定时起极有可能会比较大,在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将惩罚性债权与其他破产债权不加区分地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必然会导致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被进一步降低,从而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结合《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的精神,在破产程序中,惩罚性债权在清偿顺位上应当劣后于应优先清偿的破产债权以及普通破产债权。
【作者简介】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钱文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破产与重组、公司综合类业务;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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