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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履职十大典型案例(2016-2020)

作者: 时间:2026-03-24 阅读次数:62 次 来自:武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目录

案例一: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例二: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三: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四:武汉升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五: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七: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八: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例九:武钢耐火冶金粉剂厂破产和解案

案例十: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例一: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强制清算;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冲突;职工安置

【基本案情】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场)成立于1993年12月29日,于2013年12月29日经营期限届满。武商集团以武汉广场营业期限届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武汉广场强制清算。

2015年1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武商集团对武汉广场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了清算组。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向已知债权人寄送债权申报通知,针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依法制定了科学全面的审核原则,实现了近600名职工(截止到武汉广场经营期限届满日,武汉广场在册职工近700人)“无缝对接”平稳安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核定职工债权并进行了公示。2017年1月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由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并开始执行。2019年7月清算方案顺利执行完毕,清算组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法院据此裁定武汉广场强制清算程序终结。

【工作亮点】本案为股东冲突导致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武汉广场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定由双方股东指派的代表与具有丰富清算实操经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面对财务资料众多,审计难度大、股东双方矛盾剧烈,隔阂较深、资产价值贬损严重、在册的职工人数近700人等问题,清算组提出求同存异搁置诉讼争议的方案,针对清算中的资产处置、财务审计、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从程序推进的角度提出合理建议,力争双方达成合意,避免再次形成清算僵局。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坚持程序公正兼顾灵活应对,严格依法公开公平推进程序事项,引导各方就实体问题在法律原则范围内形成合意,灵活处置固定资产,妥善安置近600名职工,有力维护了职工群体稳定,及时化解了清算程序中的争议。最终实现了武汉广场公司的有序退出。

案例二: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企重整;复工续建;重整投资人招募

【基本案情】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家美天晟)自2015年初起,因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整个公司经营,两个开发项目停工,导致系列诉讼,矛盾重重,社会不稳定隐患极大。2016年7月29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东西湖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家美天晟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管理人通过向第三方融资借款的方式逐步实现了对两个已停工开发项目的复工续建。重整期间,为引入具有实力的投资人,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方式公开进行招募,后经多轮报价,武汉汉阳造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价成功,成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2017年4月25日,管理人组织召开了家美天晟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会后,管理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了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2017年5月5日,法院裁定批准家美天晟重整计划,并终止家美天晟重整程序。

【工作亮点】本案主要涉及困境房企的在建工程问题。管理人通过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以及继续履行未完毕的施工合同,并将续建资金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支付的方式,有效地保护并提高了债务人的资产价值。面对房企重整案维稳压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利益关系复杂等特点,管理人严格坚持依法操作,恪守程序正义,并通过制定了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制度、建立稳定风险排查制度等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履行管理职责。对于“以房抵债”债权审查、破产重整与自行和解的程序协调、重整投资人的市场化招募、特大型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等重大疑难问题,管理人则并不拘泥于有限的法律条文,而是积极探求立法旨意,在企业挽救、债权人利益优先等法律原则的指引下,提出了可行的应对方法和操作路径,及时助力家美天晟“破茧重生”。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专门将“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整案”作为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充分展现企业资源、实现企业价值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府院联动;复工续建;债转股

【基本案情】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公司或债务人)开发建设的东顺擎天项目自2015年10月全面停工烂尾,引起拆迁户、购房人、借款人大面积维权,严重影响东西湖区的社会稳定。

2016年9月26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对东顺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东顺公司清算组(由区政府相关部门与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组成)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通过举借共益债,依法开展复工续建工作,历时一年多,顺利竣工验收。2018年6月30日,东顺擎天项目全面交房。2018年6月26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债转股方式的《武汉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19年,东顺公司100%股权过户至债权人成立的新公司,原股东权益调整为0,目前东顺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

【工作亮点】在房地产企业重整过程中,存在举借共益债、复工续建、竣工验收等大量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的事项,本案采用“府院联动”方式,在区政府协调、法院监督下,通过向第三方融资借款的方式举借共益债,由管理人全面履行开发商职责,完成了东顺擎天项目的复工续建,解决了基本民生问题,增加了债务人财产价值。

另外,本案通过细化普通债权,采用分段分批清偿债权方式,适当提高小额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依据重整计划完成清偿;剩余大额普通债权人通过债转股,设立新公司,新公司持有东顺公司全部股权;新公司自行或聘请专业团队销售、经营剩余住宅、商铺等资产,调整经营模式,降低负债率,谋取重整发展空间。

案例四:武汉升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承办法院】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武汉升阳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关键词】府院联动;规划调整;复工续建

【基本案情】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升阳公司)是一家于2002年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11月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区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对升阳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升阳公司开发的府上项目楼盘盘子小、利润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前期管理人经过多方努力进行了两轮招募,最终无人竞拍,项目流标。针对升阳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彻底解决府上项目竣工验收、办证、配套、车位、绿化等遗留问题,提升项目资产价值并吸引投资人,变更后的管理人经过多方沟通、了解后重新制定重整思路。经申请,在东西湖区委、区政府、区法院的支持下,对府上项目进行了规划调整,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最终升阳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东西湖区法院指导管理人依法监督债务人按重整计划规定,严格履行了债权清偿分配、业主交房、衍生诉讼等内容。2019年3月12日,东西湖区法院裁定确认升阳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工作亮点】在升阳公司重整案中,面对时间短、任务重、维稳压力大的房地产破产重整困局,管理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企业自身资产价值不优且遗留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府院联动机制获得政府的支持,大胆尝试调整规划,将无人问津的问题楼盘成功招募投资人,并实现了项目整体优化升级,最终实现了企业的破茧重生。该案重整成功表明,管理人除应当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外,更应做好协调者,善用并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向常态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实现破产案件办理的质优高效。

案例五: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持续经营;职工安置;债转股

【基本案情】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翼达)是从事塔式起重设备租赁与安拆的股份制企业,也是湖北省同时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A级资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唯一民营企业。2016年后公司因业务发展过快、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出现巨额亏损,资金链断裂,陷入财务周转困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武汉中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裁定受理武汉翼达重整一案。

重整期间,管理人经过多方协调和反复沟通,将最大的债权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重科)变成了重整方,从源头上确保重整的顺利进行,并创新性地将金融机构债权人转化为公司股东,使企业重新获得巨大的盈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和出资人利益。重整草案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了五个表决组的一致通过。重整期间,经营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和指导下,成功将公司的经营扭亏为盈,公司2020年度合同订单额3.1个亿,均为大型核电、桥梁、天然气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工程。公司目前正式编员工近900人,并将进一步增长,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就业和纳税增加,从而带动区域经济良性发展。

【工作亮点】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管理人组织各方多次会谈,畅通沟通机制,成功的把最大债权人变成重组方、成功将金融机构债权转化为股东、成功实现了五个表决组全票通过重整计划、成功在破产重整期间持续经营并扭亏为盈、职工全部安置,没有一例债权人上访,实现了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效果。

案例六: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地下商业;破产重整;群体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武汉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朕宇公司)开发的首义广场·欢乐城,位于武昌区司门口商圈,首义广场地下。2011年,由于朕宇公司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烂尾,截止破产受理之日已近十年,仍未完工,无法向一千余户小业主交付。众多小业主不断信访,曾引发多次群体性事件。同时,由于该项目位于黄鹤楼脚下、督军府门前、辛亥首义之地,长期不能开业,给武汉市的营商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2017年7月2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法院”)裁定受理朕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管理人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本着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最大限度的维护各方利益的指导思想,最终在区政府的关心指导下、在法院的全力支持下,重整方勇于担当,筹措11亿元资金用于重整。2019年12月31日,朕宇公司《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朕宇公司重整成功。

【工作亮点】朕宇公司重整案件,涉及到的核心资产为地下商业,近年来地下商业价值贬损严重,无价无市,导致朕宇公司重整困难重重。为了早日重整成功,法院、政府各部门成立联合工作专班,府院联动,极大的提高了重整工作推进效率。

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实践新时代思想,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提高政治站位,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千余户购铺人对管理人工作的支持理解,平稳、有序的化解了群体性事件,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

依据法律规定,创新工作思路,基于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的运营价值,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同时保障债权人债权获得及时清偿的法理,以维护全体债权人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企业债权人勇于担当,管理人创造性的制定了将购铺类个人债权人的债权列入优先清偿的顺位的重整方案。该方案解决了朕宇公司重整的最大障碍,从本质上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债权人会议的高票通过,成为保证重整成功的关键。

目前,重整后的朕宇公司,正在对首义广场·欢乐城商业业态进行重新定位,相信不久的将来,首义广场欢乐城将成为武汉乃至全国地下商业的标杆,朕宇公司重整案件将成为武汉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典型案例。

案例七: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债转股;出资人权益调整;职工债权清偿

【基本案情】2017年7月25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对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因债务人存在通过重整程序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的可能性,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于2019年11月17日裁定批准债务人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为3年。

【工作亮点】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一方面因人制宜,结合不同群体特性制定方案平衡各方利益;另一方面积极响应国家维稳要求,维护职工等弱势群体权益。其典型意义包括:一是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行重整。原出资人将持有的债务人全部股权无偿让渡给全体转股债权人,其权益调整为零;转股债权人按其债权额直接或间接持有债务人的股权,在法院、管理人的监督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二是“以时间换空间”,待市场行情好转时再行处置资产,全部债权均延期清偿。一方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继续营业,对厂房进行出租,维持基本开支。另一方面,设定资产处置的期限及金额,在符合条件时即进行资产处置,转股债权人在资产处置所得价款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全部未转股债权后,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是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工程价款债权、管理人报酬,根据债务人的资金回收情况进行分期清偿。考虑职工人数较多、债权金额不大,在重整计划中对其清偿顺位向前调整。同时,为了平衡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在延期清偿期间,向部分优先债权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案例八: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武汉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托管经营;分段清偿

【基本案情】2017年8月至9月,东西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分别先后受理了吴家山市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6家关联公司(下称吴家山等七家关联公司)的重整。因七家公司财务往来、人事关系高度混同,各关联公司实质丧失独立法人意志,故东西湖法院在七公司管理人申请后,审查确认对吴家山等七家关联公司进行合并破产重整。七家关联公司核心资产为“北冰洋城市广场‘这一商业地产,整个商场包括生鲜市场和已售出商铺。为解决商场现存的消防安全问题、经营管理问题,同时确保商场持续性经营以获取收益来源,管理人经分析研判,报经东西湖法院同意后,采取委托第三方物业公司对北冰洋城市广场进行整体托管经营,并由管理人对经营过程中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商场得以在破产程序中保存和提升整体资产价值。在本案中,小额债权人所占人数众多,故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采取分段差额累进清偿的方式,即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20万及以下的债权部分将获得100%全额清偿;超过2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41.75%的比例清偿。此种清偿方式在保障众多小额债权人的前提下,公平公正地兼顾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获得了全体债权人高票通过,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工作亮点】吴家山等七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一案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管理人因事制宜,打破传统的债务人经营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经营管理,确保企业良性运作。面临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多次的群体性上访,采取分段差额累进清偿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管理人始终秉持增值债务人资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工作理念,科学合理地实施破产管理人工作,在办案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9月,该案获评武汉市“十大法治创新案例”;2020年12月,该案获评湖北省法院“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案例九:武钢耐火冶金粉剂厂破产和解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破产和解;高效便捷

【基本案情】武钢耐火冶金粉剂厂债务人是武汉某集团公司旗下的老国企,集团公司兴盛时期曾占有业务垄断优势,收益较好。鉴于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改制被兼并的情势,债务人逐渐丧失优势地位,近千名职工退休退养。债务人负担日益沉重,对外债务不断。2017年9月8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手破产清算工作后,着手债权清收、提前清偿、职工工资公示、资产盘点及清收等工作。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特别是着重处理关于债务人于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清偿的41笔债务问题、债务人主要不动产等资产现场调查及掌握其存续情况和经营情况、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进行催讨问题。经过与债权人主席进行十余次会谈沟通,洞悉破产清算案件过程并协助制定转破产和解可行性预案,充分听取债权人意见,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最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工作亮点】管理人履行破产清算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脉相承,关联关系深厚,不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企业运营、技术价值和财务信息等方面客观上不对称,相反有很多相互融通依存的共同基础和发展机遇。因此,管理人高度重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工作,并积极有意识地促成其和解。管理人也意识到破产和解程序程序简单、制度灵活、成本低廉、清偿率高等价值,破产清算程序转破产和解程序,能够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发挥企业营运价值,促进就业及贡献稳定税收,凸显破产保护的制度价值。

案例十: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重整案

【承办法院】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府院联动;开放式重整;小额债权;延长执行期限

【基本案情】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武汉公司”)在开发建设“钢谷”项目过程中因高成本举债,导致中新房武汉公司陷入财务困境,负债逾20亿元,并且面临多起诉讼,绝大部分资产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中新房武汉公司的重整申请。

因牵涉债权人群体广泛、债务人自身财务基础薄弱、各方矛盾尖锐等原因导致中新房武汉公司重整案件办理难度极大。通过多轮公开招募,最终确定投资人通过开放式重整的方式,提供不低于11亿元偿债资金用于解决中新房武汉公司债务问题。中新房武汉公司经过重整,债权债务得到理清、存量资产得以盘活,化解了长期无法交房办证等难题,普通债权的本息清偿率超过三成,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亮点】首先,法院、管理人与区政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专班建立了高效、务实的推进会制度,常态化地研究解决重整过程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其次,因重整投资人招募情况并不理想,意向投资人确定时已临近重整计划提交的法定截止期限,但重整投资人尚未确定最终重整投资方式。为解决提交重整计划的法定时限和重整投资人决策时间不足之间的矛盾,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了开放式的投资方式,即允许重整投资人在原企业存续型股权投资、原企业注销型股权投资、收购资产型投资等投资方式中选择一种投资方式。开放式重整投资方式的确定,在不降低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的前提下,有效解决了投资人决策时间不足的问题。再次,对本金50万元以下部分的普通债权全额清偿,既提高了小额债权人实际清偿比例,也兼顾了大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了普通债权人的普遍认可。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影响了重整计划的执行,中新房武汉公司根据重整计划的约定申请法院裁定延长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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