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中院 | 镇江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2017–2021)
作者: 时间:2026-03-27 阅读次数:40 次 来自:镇江中院
镇江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
(2017–2021)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企业破产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运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2017年以来,镇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全市发展大局,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全市干警的共同努力下,讲大局、敢担当,勇作为、强筋骨,求创新、树品牌,立足破产审判工作全局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始终坚持以专业化为根基、以法治化为保障、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不断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持续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加速让“镇江很有前途”跑进现实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坚强的司法保障。丹阳法院、经济开发区法院、市中级法院、扬中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分别入选2017、2018、2019、2020、2021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概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强调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此背景下,2017年至2021年,镇江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含“破申”、“清申”、“破”、“强清”字号)1070件,审结835件。运用重整、和解方式帮助汇丰公司、海纳机电等14家企业获得重生,清理债务213亿余元,盘活土地、厂房426万平方米。借助“府院联动”为“山泽园”“东方伟业”等烂尾楼盘的2521名业主办理房产证。
(一)案件办理总体情况
1.收结案情况
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070件,其中,2017年80件,2018年133件,2019年150件,2020年225件,2021年482件。收案数逐年递增,2021年破产收案数猛增,同比增长114.2%。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835件,其中,2017年44件,2018年100件,2019年101件,2020年224件,2021年366件。审结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长期未结案件清理成效明显。其中新收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申请案件562件,结案531件,经审查后正式立案受理企业破产类案件(含强制清算)508件,审结304件。
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764件,其中,2017年54件,2018年64件,2019年237件,2020年143件,2021年266件。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衍生诉讼案件730件,其中,2017年71件,2018年94件,2019年157件,2020年150件,2021年258件。
从各基层法院收结案数量看,受理案件数排名前三的法院为丹阳、扬中、经济开发区,均超过160件,共计582件,占全市54.39%;审结案件数排名前三的法院为扬中、经济开发区、丹阳,共计478件,占全市57.34%。
2.审理周期情况
2017-2021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破”、“强清”字号),1年内审结的176件,2年内审结的54件,3年内审结的38件,3年以上审结的39件。其中,审理周期最长的近十年,平均审理周期约为585天,即1.6年。
从各基层法院的平均审理周期看,较短的前三个法院为京口(296天)、经济开发区(382天)、丹阳(391天);丹徒法院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最长,为1163天。
3.破产企业情况
(1)行业类型
两级法院审结破产案件所属行业门类较多,居前五的分别为:制造业146家,批发与零售业42家,房地产业29家,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家,建筑业23家,占比分别为48%、13.8%、9.5%、9.2%、7.5%;上述五类行业所涉数量占全市法院审结破产案件量88.1%。
(2)行业性质
破产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大,2017年以来,两级法院审结的各类破产案件中,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共受理290件,占比达94.4%以上,国有及集体经济企业16件,占5.2%,混合所有制企业1件。
(二)“执转破”案件办理情况
1.收结案情况
两级法院近五年移送“执转破”案件310件,审结的破产案件中,“执转破”案件182件,占比37.1%。2017-2021年,移送“执转破”案件分别为1件、26件、37件、70件、176件。“执转破”案件结案数量分别为1件、14件、11件、54件、103件,“执转破”案件已逐渐成为破产案件收结案的主要类型。
从各法院近五年“执转破”审结数量看,平均每个法院审结数量为36件。其中,超过平均数的法院为丹阳、扬中。
2.化解执行案件情况
两级法院共化解执行案件4282件,“执转破”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效初显。
总体而言,近五年镇江两级法院破产审判质效态势良好、稳中有升。
二、破产案件审理的特点
通过梳理,全市两级法院新收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增幅明显
收案数量不断上升是镇江法院破产审判的总体趋势,近五年来,收案趋势和幅度均日益提高。2017年全市法院收案数量从2016年收案数10件增加至80件;2018年更是出现巨幅增长,全年新收破产案件133件,同比增长66.25%;2019年新收基本与2018年持平;2020年新收破产案件225件,同比增长69.17%;2021年新收破产案件又迎来小高峰,达到了482件,同比增长114.22%。出现这一趋势变化有着内外两部分原因:从外部因素来看,近5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经济增速、结构、动力出现诸多不可控因素,加之2020年新冠肺炎大流行导致全球经济大环境持续低迷,国内诸多企业尤其是众多小微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越来愈多的市场主体逐步认识破产制度价值功能,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逐渐增多。从内部机制来看,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以来,镇江法院将破产审查的立案改为登记制,大幅降低了破产案件的准入门槛;同时,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执转破”制度,镇江法院将之作为解决执行难和清理“僵尸企业”的新举措,进一步释放了破产程序在集中债务清理、加快市场主体退出上的潜能,大量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
(二)申请主体发生变化
破产程序的启动者由先前的债务人申请为主转变为目前的以债权人申请为主。据统计,2017年至2021年期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有493件,占同比收案总数比重为46.07%。近三年新收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409件,占同期收案数比重为47.72%,占五年间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比重为82.96%。不难看出,自2017年以来,债权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趋势扶摇直上,尤其在2019年之后,呈现几何级增长。这不仅反映出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也体现出破产制度价值的社会认可度逐步加深,更预示着破产启动机制逐步畅通。
(三)案件分布特点逐步加强
镇江下辖各县市区在经济水平、产业结构、社会治理、文化传统等方面差异较大,直接影响了破产案件的分布特点。近五年来,随着地区发展差异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逐步深入,破产案件的分布特点愈发明晰。一是地区差异较大。五年中,丹阳、扬中法院的破产案件较多,占据了总量54.39%,而较少的法院占比小于10%;同时,各地区亦呈现出一定的行业差异,例如,丹阳的破产案件主要集中在机械、电子、汽修等行业;扬中集中在船舶、能源、房地产等行业;润州则集中在运输、机械等行业;京口主要集中在餐饮、培训、服饰、服务等行业和贸易行业。地域性差异与区域经济运行特点及破产理念息息相关。二是行业分布集中。五年来,镇江两级法院的破产案件中涉及各类企业共计307家,按行业性质划分,债务企业主要集中在生产型企业及房地产企业,其中,受理的生产型企业破产达146家,占比47.56%;房地产企业破产达29家,占比9.45%;这两类企业部分产能相对过剩、资金杠杆相对较高,加之部分生产型企业技术落后、动能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其债务危机。这两类企业存在负债数额大、债权种类多,牵涉利益主体广泛、各主体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特点,办理难度较大。三是民营企业居多。民营企业盈亏自负,缺乏资本保障,极易受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以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等问题的影响。2017年以来,镇江法院受理的各类破产案件中,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共受理290宗,占比超过了94.46%。
(四)破产案件清偿率逐步提高
在审结的破产案件中,不乏债务清偿比率较高的案例。例如:环球电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务人停产长达十年之久,面临着股权结构复杂、资产权属不清、房地产权分离、用工种类多样、债权人利益冲突严重等多重矛盾,但通过府院联动协调处置,最终普通债权受偿率超过20%;金煜满堂置业重整案,普通债务清偿率达91.77%;丹徒金浪潮破产案清偿率近100%。汇丰房地产破产重整案正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按照重整计划,100万以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00%,剩余普通债权现金分期清偿率为70%。呈现出单一破产清算向多样态转变的态势,破产的保护和挽救功能逐步得到彰显。
(五)案件维稳压力较大
破产案件涉及面广、各方利益互相交织、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导致破产审判在妥善化解法律纠纷之外承担了较大的社会维稳压力。一是职工债权引发的维稳问题。职工债权关乎到劳动者安身立命之本,是破产审判中的敏感问题。特别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前者职工人数多,职工债权金额大;后者实体性较弱,可处置资产极少,两者均给职权债权的有效受偿埋下了隐患。二是普通债权引发的维稳问题。此类维稳问题在破产清算中较为常见,系缘于大多数企业处于融资所需,在破产受理前已将绝大部分资产抵押给银行,导致破产后可处置资产大多成为了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再经过管理人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薪资的层层扣除,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微乎其微。三是房企破产引发的维稳问题。房企破产涉及到业主、施工方、农民工、金融机构、民间借贷人、建材供应商、房屋承租人以及关联企业等各方利益主体,权利冲突激烈,资金缺口较大,尤其是中小业主和农民工,此类权利人人数众多、抗风险能力弱,其利益又大多涉及居住、就医、就业、入学等民生问题,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办理破产效率明显提高
全市法院以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为契机,大力推广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办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2021年,审结破产案件(不含“强清”案件)151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有38件,简易程序适用效率达到了25.17%。特别是对于无产可破、简单“执转破”的债务人企业,争取以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走完破产程序全过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债务清理和市场清退。
(七)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镇江地区位于长三角经济带北沿,毗邻省会南京。近年来,随着宁镇扬都市圈和产业强市“一号战略”的逐步深入,地区市场经济愈加活跃,加剧了企业破产问题的复杂性。从企业类型看,既有公有制企业,也有民营、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等;从行业分布看,既有工业企业,建筑业、房地产等实体产业,也有服务、餐饮、宾馆、培训等服务业,还有电子、纳米、医药等新型产业;从破产原因看,既有经营不善导致的优胜劣汰,也有高息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还有疫情影响、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的情形;从案涉行为看,恶意欠薪、强迫集资、重复抵押、个别清偿、转移资产、虚增债权、破产逃废债等恶意行为增多,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债权确认、应收款追索、破产撤销权等衍生诉讼和信访案件;从债权性质看,除传统的担保债权、共益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外,还涉及到购房者权利、合同法定解除、小微企业扶持、工程价款优先、不动产债权预告登记、抵押权涂销、租赁权破除、不动产资源盘活等,个别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导致各类债权性质及其清偿顺位认定困难,严重影响破产审理效率。
三、破产审判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随着破产案件的大幅增长以及破产企业的日益多元,镇江法院切实承担起提升“办理破产”这一营商环境重要评价指标的主力军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
(一)强化破产审判制度化管理,推动案件质效提升
一是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一方面,镇江法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将建立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破产专项经费保障、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等各项制度限时落实到位。另一方面,市中级法院创造性地推出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范、破产专项保障经费市县两级统筹保障、破产涉税问题处理、破产资产池、破产管理人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破产案件动态管理等各项制度机制,形成了镇江破产审判“9+2”工作机制,将镇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引入新的高度,为镇江法院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奠定了坚实基础。镇江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自2017年起连续五年入选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全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中就“办理破产”指标,镇江从2020年全省排名第七跃进至全省前三。
二是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市中级法院于2019年1月制定出台《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简化审理适用范围,合并审判工作事项,灵活处置破产资产,提升破产审判效率;于同年8月制定发布《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立审执部门职责任务、程序规范和时间节点,提升破产审判规范化程度。2019年至2021年,全市法院累计新收破产类案件857件,审结691件,新收破产类案件平均结案周期压降到12个月以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约为80天,破产审判全面提速。
三是注重破产积案清理。常态化开展积案排查清理,有效压降积案数量。自2017年开始,全市法院每年都组织开展破产案件积案清理活动,对于3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由受理法院的“一把手”包案,制定清结方案,强化节点把控,定期汇报进展。市中级法院民二庭采取定期重点通报、重要节点把控、约谈管理人等多种方式加强指导,督促案件尽快审结。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八年以上案件全部清零,五年以上案件由13件压降至1件,三年以上案件由29件降为8件。
四是深化专业队伍建设。全市法院严格按照省院要求组建专业化破产审判合议庭或审判团队,着力培养专业破产审判法官,做好破产法官“梯队建设”和“传帮带”工作,逐步建立破产审判法官选拔和培训机制,健全与破产审判相适应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确保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强化破产审判学习培训,市中级法院积极加大破产业务培训力度,多次举办破产实务研讨会,更新知识储备。加强与地区高校合作交流、构建研究平台、展开深度合作,共同学习、研究法学理论成果和先进经验。鼓励干警积极参加全省乃至全国的破产研讨会,全面提高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水平。市中级法院课题组提交的《企业破产程序中清算义务人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运行实证分析》分别荣获第十届、第十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优秀论文征文二等奖。市中级法院民二庭于2020年10月提交的《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价值、实践与改进》《破产程序中股东债权劣后清偿规则研究》分别荣获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0年年会优秀论文征文一、二等奖,2021年9月提交的《我国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分析、实现障碍与消除对策——以〈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完善为契机》《房企破产程序中“以房抵债”问题研究》分别荣获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优秀论文征文一、二等奖。
2021年12月25日上午,经镇江市法学会批准,镇江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在市中级法院正式成立。通过了《镇江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章程》,选举了研究会组成人员,产生了以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同志为会长,7名同志为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领导班子。研究会汇聚了国家机关、破产管理人、高校专家学者等多方面智慧,立足镇江破产工作实践,找准破产法学研究与市委中心工作的结合点,为不断推动破产法学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功能,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水平;为镇江实施产业强市“一号战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路径、深化平安法治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提供智力支持。
五是开展类个人破产试点。市中级法院在立足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持续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创新,尤其重视和鼓励基层创新。2020年6月3日,京口法院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市中级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一方面及时跟进,做好指导监督。另一方面会同京口法院业务部门、辖区高校进行多次研讨、论证,稳妥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探索,及时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样本。2020年10月,制定出台了京口法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共四十七条,涵盖了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申请审查、部门协作、管理人选任、网格管理员协助、债务人义务、自由财产、债权人会议、免责考察期、清理程序重启等内容,全面、系统地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进行制度设计。目前已正式受理两名债务人提交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现已将(2021)苏1102个清2号申请人名下的宾利·欧陆汽车以1489200元成功拍卖并顺利过户给买受人,努力让“诚实而不幸的人”重回人生正轨。
(二)推动破产管理市场化运行,服务审判有序推进
一是完善管理人选任和考核机制。市中级法院出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管理人资质逐个进行审查筛选,重新编制印发了《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下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对管理人进行全方位、动态化的考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业绩和能力水平,切实做好破产管理人晋级、降级和淘汰工作。通过晋级评定、降级淘汰、局部增补,于2021年4月重新更新《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增补三级管理人11家、淘汰1家,晋升1家三级管理人为二级管理人。目前已有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49家,其中二级管理人5家、三级管理人44家,个人管理人8人。
二是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严格落实考核评价办法,做好履职评价,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实行在办破产案件全流程节点动态管理,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对管理人报酬实行动态调整,并计入管理人档案作为将来评定其等级的依据,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同时配合做好破产管理人报酬援助基金保障工作,切实发挥报酬激励作用。京口法院于2021年9月率先制定了《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每年不低于50万元区政府专项全额财政拨款,进一步为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保证破产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破产企业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制度保障,提高了破产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京口法院试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后,破产保障资金制度由市中级法院牵头,已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广实行,切实保障了破产程序正常推进,打通了制约破产审判质效稳步提升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针对全市破产管理人队伍履职方面存在的职能范围不清、管理能力不足、监督指导不力等问题,切实做好职权划分,充分厘清法官与管理人、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责边界,进一步细化管理人的职权和责任,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确保管理人充分发挥推进协商、专业判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取消破产费用预收制度,在管理人选聘中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报价低者,对管理人提出的非必要中介机构或场地需求等不予批准;在充分考虑案件办理难度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调节管理人的工作报酬,将管理人费用与其工作效率、办理时限、结案时间以及承担风险等因素挂钩,通过正反双向考评方式进一步强化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四是加快管理人职业化建设。积极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快破产管理人职业化建设,加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育力度,促进管理人队伍素质提高,实现管理人自律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协会业务指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在加强管理人培训、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激励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职能。
(三)实行破产企业联动化处置,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一是健全完善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市中级法院积极协调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设,推动市政府办下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并将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定期报告全市法院在办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实行月报告,提请市政府督促或协调解决全市法院办理破产案件各环节遇到的问题。目前,辖市区政府均已下发文件,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市中级法院与镇江市税务局于2019年12月17日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建立企业破产处置税务司法协作机制,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涉税处理难题。
二是创新破产财产处置招商对接机制。创设“破产资产池”,实行以“破”招商,变废为宝,优化资源利用。2019年10月,市中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推动建立破产资产与招商对接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并呈报市政府。2020年2月6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设“破产资产池”推动资源优化利用的实施意见》,创设“破产资产总池”和“优质破产资产池”,充分利用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引导外来资本参与总体变现,盘活存量资产。2020年12月,首期规模约35亿元的“优质破产资产池”已建立,待盘活土地2430亩、厂房面积58万平方米。目前,该“破产资产池”运行效果已经初步显现,通过“破产资产池”推介,已有多个辖市区成功吸引外来资本,既加快了破产财产的变价效率,又及时盘活了存量资产。
随着我市“产业强市”战略实施和经济转型升级进程加速,对企业汰弱留强、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任务更加繁重。市中级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形成内外合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一体化处理模式,统筹化解破产审判中的困难和障碍。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搭建风险预警、协同处置、招商对接、信息共享等协作平台,按照中央“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实现资源重新配置,促进企业再生,从而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四、破产案件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破产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近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面对破产案件数量巨幅增加压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迫形势,以及切实解决执行难迫切要求,在破产案件办理上投入了较大的精力,整体效果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定的短板,具体概述如下:
(一)外部社会环境的制约
1.各方对企业破产制度认识不清。一是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认识不够到位。虽然企业破产法实施了将近15年,但社会各界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破产法治观念滞后。一些债务人企业缺乏通过重整、和解实现自我保护的意识,将破产等同于企业消亡,不愿主动申请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权债务。一些属地政府担心企业破产发生连锁反应,引发经济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对企业破产心存顾虑。在类个人破产案件中依然存在此类问题,一方面受制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乃至个人破产制度仍较为抵触,其中不乏对破产制度的误解和排斥。从债务人角度看,部分债务人不了解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积极功能,同时,债务人或多或少存在失信问题,甚至存在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这与当前法律制度没有给客观上无法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提供制度出路也有一定关系。有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破产的认识仍停留在职工下岗、社会不稳、经济衰退层面,“不让破”“不敢破”现象普遍存在,没有深刻认识到破产制度对实现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和救治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也未能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全局高度给予破产审判应有支持。二是府院联动机制有时还缺乏实质效果。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还不够高效顺畅。涉企刑事案件中与公安协同联动机制已建立,协助查人找物、拒执罪移送办理、虚假诉讼审查渠道通畅但反馈不及时;办理破产案件与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住建、规划、人民银行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等重点部门畅通信息交流和制度共建机制不够健全;不同破产案件类型,缺乏明确负责协调的部门、负责人以及个性化协调机制。个别负有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破产法律制度设计缺乏清晰认识,对法院工作、案件审理等缺乏实质性了解,对司法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特点缺乏深刻的认识,对法院在破产财产解封、债务人信息查询、破产财产处置、次生矛盾化解等方面缺乏实质性支持;对于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定位认识模糊,对其正常履职保障缺乏必要的便利。
2.市场保护与挽救多方合力不足。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对存在市场前景、暂时资金紧张的危困企业具有市场保护与救治的功能,然而重整挽救也面临诸多外部困难:一是重整招募投资人难。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往往看重企业的再生价值和前景优势,重整融资难度也因地域而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间融资活力相对不足的地区,重整融资相对更加困难。二是资产协调处置难。相关金融机构处置权限普遍集中于上级分支机构,协调处置环节多、周期长。三是信用修复难。债务企业重整成功后,继续开展新的经营将涉及到信用记录修复问题,在缺乏政策支持下,仍需要协调解决。
3.企业破产民生保障支持力度不强。企业破产带来的首要问题是职工安置,如何避免社会矛盾、维护稳定,既是政府层面关注的焦点,也是确保破产审判高效有序推进的重要前提。当前,解决职工安置的司法手段仅限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职工债权先行垫付、职工再就业保障等诸多问题均有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予以支撑,然而,因缺乏明确政策支持,法院往往只能通过个案协调推动职工安置,协调效果也因案而异。
(二)法院内部机制的制约
1.法院内部程序衔接有待改进。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还存在障碍,“执转破”机制运行不畅。各基层法院新收占比差距明显,有些法院年均仅新收“执转破”案件三至五件。有些法院执行部门出于工作能动性、信访压力等原因不想移、不敢移,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出于抵制情绪、担心矛盾转嫁不想接、不愿接,从而形成“移不了”“破不掉”等堵点、痛点。有些法院在审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过程中,与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缺乏沟通,审理期限超长,导致破产审判质效相应降低。
2.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有待提升。破产案件属于商事特别程序,其案件特点、处置模式、审理思路等与普通民事商事案件都有着较大的差异。与法院破产工作开展较好地区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尚无专业化的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的承办法官无一例外要兼顾合同、保险、票据、公司、金融等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办理,导致两级法院破产审判专业化程度大幅削弱。而案件办理力量投入不足,审判实践少,审判经验能力不适应案件数量和难度的增长,势必影响到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有些法院虽采取专人办理破产案件的做法,但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容易陷入单打独斗的窘境,长期以往也不利于破产处理专业队伍的培养。还有的法院破产审判团队不稳定,承办法官频繁调整变动,影响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性和质效性,严重制约了破产审判团队的精英化、专业化建设。
3.破产办理质量有待提高。一是破产办理时限偏长。虽然市中级法院为避免破产案件久拖不决,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定(试行)》、破产处置“9+2”等文件制度,但由于破产案件关系复杂,利益协调难等特点。破产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破产财产清理难、处置变现难、企业重整“再生”难、破产债权清偿率低等困扰。加上破产不仅涉及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涉及市场监管、税务、人社、自然资源与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复杂,极易引发信访事件、衍生诉讼和群体性社会事件。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长则十年以上,短则也在二至三年以上。二是结案方式单一。正如前文所述,2017年至2021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中,绝大多数结案方式为破产清算,占比超过了98%,重整、和解等方式较少,甚至个别法院的重整、和解适用数量为个位数。这固然与重整、和解较之于清算有着较高的适用门槛、严格的适用条件息息相关,但更多由于管理人、承办法官对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无法正确定位,再加之重整、和解较之于清算的高风险性、高失败性和高成本性,在趋利避害的本能下,无论管理人还是承办法官,均趋向于通过破产清算来定纷止争。但清算较之于重整抑或和解均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其最终的处置效果类似与强制执行,极易引发次生矛盾,不利于从根源上平息纠纷、矫正权利义务关系。
(三)破产案件特点的制约
1.企业资产债权债务难以厘清。资产负债清理困难,是当前企业破产审判面临的突出难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账册不规范问题突出。账册不全、不实、不清问题在企业破产中极为突出,给债权甄别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审计之后往往只能形成有保留事项的审计报告。二是债务企业转移财产问题突出。转移财产逃废债务长期困扰破产审判,企业转移财产逃废债务手段更加隐蔽、链条更加复杂,通过民事手段往往难以追回。三是企业主“跑路”现象突出,以扬中为例,近三年受理的31件破产案件中,涉及企业主“跑路”的占4成左右,不仅增添企业职工以及债权人恐慌情绪,还给清产核资带来极大障碍。四是注销程序不规范。行政机关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对公司注销有关法律法规不甚熟悉,加之债务人缺乏清算意识,导致相当一部分“僵尸企业”未经清算即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也大多杳无音信,对其债务难以有效梳理。
2.企业破产财产难以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困难,是阻碍破产审判高效运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破产财产往往体量规模较大,市场主体投资意愿较低情况下,流拍在所难免。因用地规划、发展规划的调整,无形中限缩意向购买人范围,加剧大宗财产处置难度。破产财产的处置离不开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利用政府招商平台进行招商对接是加快破产财产处置的有效途径,但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协作的广度和深度还有待加强。
3.破产次生矛盾较难平息。正如前文所述,破产案件有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纠纷。司法本质的利益调节器,追求根本化和最大化的公平正义,尤其在破产清算中,“众口难调”下势必无法完全满足所有人的心理预期,如破产债权确认、优先权确认、抵销权诉讼等涉及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相互矛盾的判决和做法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结果直接影响清算方案的制定,各方利益主体十分关注,信访矛盾较大。以经开区法院的藤枝铜箔公司破产清算案和京口法院强凌系列破产清算案最为典型。前者公司对外债权是否确定为破产财产,涉及二十余起债权转让纠纷的诉讼、仲裁案及多起其他破产衍生诉讼案;后者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在建楼盘后续开发、小业主产权办理、闲置土地资源盘活以及个别清偿问题等诸多问题,先后引发了大量的衍生诉讼甚至是信访事件,目前上述案件均已超过了省高院破产审判指南中规定的内控审限,并被两级党委、政府、法院高度关注,但均未能审结。
(四)破产管理人现状的制约
当前,破产审判需求增长较快,目前管理人不能适应个案需要现象较为普遍,工作效率低、质量不高、敷衍现象时有发生。管理人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参差不齐,破产管理人制度还不健全,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导监督和培训考核缺乏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管理人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未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单纯依靠摇号方式遴选管理人,不利于个案的管理。另外,破产管理人团队时常受到利益驱使,对于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不愿意参与管理人竞聘;或者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发现债务人可供破产的财产严重不足,破产管理工作收益比较低,从而降低应有的勤勉义务,导致债务人破产工作或推进缓慢或质量低劣。再者,破产管理人针对自身职责定位缺乏清晰认识,在履职中畏难怕错,事无巨细均倾向于向法院请示并要求答复;与职能部门、债权债务人、破产财产买受人等当事人沟通不畅,容易激化矛盾、节外生枝;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考核力度不强,强制力不大,只有正向激励,缺乏反向制约,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机制流于形式、惩戒方式隔靴搔痒。这些都严重制约着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
五、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的举措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营商环境考评指标中有关“办理破产”的要求,对标对表国内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有效发挥破产挽救机制作用,为镇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打造“创新创业福地、山水花园名城”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强化司法队伍建设
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理想信念建设,深入检视整顿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短板,看工作责任是否落实、目标任务是否完成、长效机制是否建立、执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人民满意度是否提升,通过“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等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通过业务研讨、专题培训、观摩庭审等措施提升司法业务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形象优的破产审判法官队伍,营造一个公正透明、风清气正的破产案件办理环境。
(二)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外部环境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要正确认识企业优胜劣汰、结构调整、改革发展的规律,深刻把握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引导,积极协调,努力增强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要多途径开展企业破产法宣传和“以案释法”宣讲,努力扩大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效果,不断扩大社会正面影响力,为深入推进破产案件审判工作营造更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要广泛宣传破产制度功能和破产政策法规,依法公开破产审判报告和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各界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更新理念,增进全市民众对破产审理工作的认同支持,使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主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是具有对困难企业进行重整、和解功能的企业救助法,是实现企业资源有效配置、低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树立起企业破产审判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
(三)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一是提高破产收案数量。加强宣传动员,向各基层法院以及市中级法院业务部门压实目标责任,要求其严格根据《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破产申请的审查、受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做到应收尽收。牵头跨部门联席会议,畅通两级法院破产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正反双向奖惩机制,进一步扩大“执转破”案件在各法院终本库中的比重,通过对当事人释法明理等方式,推动符合条件的“执行僵局案件”进入破产程序,进一步缓解执行难问题,深层剥离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负债型产能。根据各基层法院需求,结合市中级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年度破产条线培训计划,加大对各基层法院开展针对性培训指导,通过“问、研、帮、查”一体化方式,进一步缓解各基层法院破产收案量不足之“陈年弊病”。二是严格落实破产积案清理。继续常态化开展积案排查清理,进一步压降积案数量。由受理法院的“一把手”包案,制定清结方案,强化节点把控,定期汇报进展。市中级法院民二庭采取定期重点通报、重要节点把控、约谈管理人等多种方式加强指导,督促案件尽快审结;进一步加强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发挥,加强与协调联动成员单位的沟通,及时化解破产处置中的困难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尤其要强化“府院联动”在清理长期未结案件中的作用发挥,充分利用政府在资产收储、职工安置、信访接待、信用修复等方面的作用,加快破产处置进程,提升清理效率;组织开展破产企业处置协调联动工作培训,完善破产企业处置涉金融事项办理机制,提升破产企业处置效能。三是细化破产审判繁简分流机制。做好案件识别分类、加快案件清理效率,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审结。针对“三无”企业、国有低效劣势企业等案件,在法律框架内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快审快结;对于普通破产案件,依法对审理程序进行适当简化,规范高效审结案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做好研究预判,加强在重大维稳隐患、破产重整等方面的机制协调,做到繁案精审。持续推进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从办案法官与管理人两方面进行规范,形成合力,实现破产案件收案与结案动态平衡。四是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以镇江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揭牌为契机,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强化破产审判调研,加强破产业务培训。近年来,破产审判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对破产审判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进行院校合作,鼓励破产法律人与法学人将实务与理论相结合,针对新问题加强探索、积极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定期组织全市破产审判条线的业务培训,加强对最新理论的学习和对疑难问题的讲解,尽可能提升条线专业化水平,满足破产审判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可向上级法院请示,在丹阳法院、扬中法院等破产案件体量较大的法院开展破产集中化、专业化审理试点工作,为精英化破产办理人才的培养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支持。
(四)进一步破除个性问题难题
一是完善破产信访案件办理。根据省法院统一要求,在确保破产案件收案数量质量稳中有升的前提下,强化破产信访案件办理机制,提升破产案件专项办理效果。严格根据省法院“一案一报、一月为限”的指示精神,破产审理部门与信访部门建立专项沟通机制,对相关信访案件认真调查、依法处理、按时办结。对信访投诉较集中的案件,由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挂帅督办,亲自调查原因、研究对策;对被投诉信访较多的案件承办人,由所属部门领导给予针对性谈心谈话,必要时会同纪检、信访、政工、督查等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多措并举,帮助承办人自我查摆问题、改善工作作风、降低执业风险,有效缓解破产衍生纠纷,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二是完善“执转破”考核机制。根据“执转破”案件的特点,针对执行案件受理地和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同,即执行法院和破产受理法院分离的问题,可以联合执行部门试行分头考核机制。对于“执转破”案件审查移送和“执转破”案件受理分别适用不同的考核指标和评价方式,并根据个案特点分别在“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一级指标中进行具体量化,进一步畅通“执转破”案件的移动渠道,扩大案件体量,提升办理效果。
(五)进一步创新案件办理机制
一是创新破案件审理思维。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要充分认识到破产和清算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清算的强制力度和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较为贴近,就容易引发当事人的次生纠纷,从而加剧激化已久的社会矛盾。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秉持服务大局、创新思路的原则,完善破产重整、和解识别机制,注意区分债务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二是推动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破产企业多存在拖欠税款、经营异常、贷款逾期等信用问题,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如不能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将会导致重整企业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参加招投标、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重整的后续经营和健康发展,降低重整案件的适用率和成功率。依托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推动企业信用重建。
(六)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
破产案件的成功审理,离不开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支撑。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都会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强有力的统一机构组织协调,在企业破产处置市级协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加大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推动企业破产综合处置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确保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向地方党委、政府寻求支持力度,主动与财政、市场监管、税务、住建、规划、人民银行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等重点部门畅通信息交流和制度共建机制,在协调机构、政策措施等方面持续加强整合、形成办理合力。针对不同破产案件类型,明确负责协调的部门及负责人,实现实体化运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对接,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持续强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的常态化与实效性。
(七)进一步完善管理人考核与履职保障制度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成本、债权人权益保护。一是充分尊重市场规律。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动态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机制,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和评价。指导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行业评价机制,发挥管理人协会在加强管理人培训、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激励管理人履职等方面的行业自治功能;同时,根据破产管理人需要,积极为其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大力推动管理人协会行业自治管理,促进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良性发展和业务水平提升。二是要有序理清各方权责。进一步明晰政府是破产事件处置的组织者,法院是破产案件审理的主导者,管理人是破产项目处置的实施者。无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还是方针政策,破产处置工作不应该也不可能由法院一方“大包大揽”,尤其是破产管理人更要明晰自身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竭尽“勤勉义务”。各方要恰当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程序,各司其职、充分履职,拯救危困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保障各方权益。三是依法支持管理人履职担当。严格划分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职责,明确法院与管理人之间的权责界限,增强管理人独立履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管理人的能动作用,推进管理人工作的市场化。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由管理人自主选定评估审计机构并向法院报备,由管理人根据个案情况与中介机构协商约定委托费用、完成时间;对破产财产的处置由管理人自行网络询价、网络拍卖、调价、移交财产等试点工作。四是逐步提高制裁惩戒力度。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履职监督,明确管理人与受理法院的职责边界,对于缺乏主观能动性、推卸自身职责、无故拖延工作、违反法定程序、存在回避情形未主动回避等情况的的管理人,视其情节严重性给予约谈、训诫、扣分、降级、淘汰等措施;完善管理人报酬给付制度,强化反向惩处机制,对于瑕疵履行勤勉义务的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形降低报酬,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提质增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五是优化保障基金管理制度。破产保障基金是“双刃剑”,既能有效缓解制约破产办理质效的“顽瘴痼疾”,也能开启新的权力寻租和利益勾兑空间。在全市两级法院已全面适用破产保障基金大背景下,要强化资金监管制度的“同步化”工作,采取“各法院各自筹集,市中级法院统一开户;各法院自行支取,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由市中级法院纪检督查部门联合各法院相关部门,结合各法院具体情形下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问责”的监管机制,切实推动破产保障基金依法、高效、廉洁使用。
(八)进一步打击借破产逃废债行为
五年来,在全市两级法院的破产审判出现了部分债务人拒不移交印章、财务账册、重要文件资料等,拒不履行法定配合义务,恶意转移财产、进行个别清偿,甚至实施虚假破产,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等违法犯罪情形,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侵蚀了破产程序的公信力、权威性,与破产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应进一步强化措施力度,有效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一是加大个案审查力度。一方面,对于债务人不当转移处置财产或者进行个别清偿行为,引导管理人积极行使破产撤销权,依法追回财产或主张损害赔偿等途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协调并达成共识,畅通、便捷管理人对有虚假嫌疑或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渠道,有效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再审申请超过期限问题;再一方面,严格审查具有虚假破产或逃废债嫌疑的破产申请,对有“假破产、真逃债”重大嫌疑的依法驳回破产申请。二是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对于债务人拒不移交印章、财务账册、重要文件资料、拒不履行法定配合义务等情形,视情节轻重果断采取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措施。三是强化刑事追责力度。对于债务人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九)进一步推动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
结合江苏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及本地区相关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牵头,加快总结试点工作成果,健全完善辖区内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机制,扩大试点范围,根据案件特点及时梳理、总结辖区内类个人破产案件的共性特征、个性问题、优化建议的审判经验,努力为类个人破产案件普及工作提供更多的现实参考和理论指导。一是强化社会舆论引导。要持续加大宣传,尤其是强化对类个人破产制度功能、政策法规、审判报告、典型案例等内容的解读,增进全社会对破产审理工作的认同支持,使全社会认识类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通过类个人破产,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对债务人个人进行拯救,恢复重生,是资源有效配置、产能顺畅退出的有效法律通道,树立破产制度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正面形象。对于诚信的、主动诚实申报的债务人,应当探索相对合理的债务免除制度,也可以将债权人附条件的债务免除承诺作为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条件之一,通过执行案件的终结来实质性的达到破产制度中债务豁免的法律效果。二是严格信用惩戒机制。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在类个人破产制度中,针对相关消费行为,可以从适用对象、启动程序、监管方式、惩戒内容等方面进一步对债务人进行消费等方面的行为限制。三是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不断深化公正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加强审判人员的实践积累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严格依法裁判、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综合素质。要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审判行为,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要逐步打破原有企业破产审理的模式,跨部门设立类个人破产专业审判团队,确保案件办理的专业业务能力得到最大保障。
结语
五年的镇江破产审判,取得了一定成效、展现了一定特色、打造了一定亮点,但就当前来看,我国经济社会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阶段,新型、复杂、重大的社会经济痛点、难点、堵点接踵而至,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企业破产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充分。在新征程、新形势、新使命下,镇江破产审判也面临着较大压力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法官及管理人机构的队伍建设,提升破产程序市场化运作水平,注重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效化,让镇江市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优质化,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加速“僵尸企业”快速退出市场,推动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镇江全市两级法院将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深入挖掘破产审判功能,不断探索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增强破产司法效能,努力构建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推动新时代镇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激情奔跑、毅勇前行!
附:镇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1
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丹阳法院)
【工作亮点】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动协调,简化流程,并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提高债权清偿比例,促进案件妥善处理。
【基本案情】因镇江哈特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阳法院)经审查,哈特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经审计,哈特公司主要破产财产为房地产。而在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国土部门要求重新核算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税务部门要求缴纳延期办理过户滞纳金,变更税费测算无法操作。丹阳法院多次向市委主要领导专题汇报,并针对本案以及其他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形成破产案件审理难点专题报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市委、法院数次召开国土、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破产案件相关问题,并指定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具体政策制定与落实。丹阳法院就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特殊性、破产与税收征管等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提出建议。最终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下,联席会议就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测算与补缴、房地产产权变更税费测算与预缴、免除所有破产企业立案后税收滞纳金等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同时,联席会议还就破产企业相关手续办理绿色通道、依法减免破产企业税费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政策的会议纪要》,服务保障破产审判。本案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办结相关手续,税务部门退回已收取的30万余元滞纳金,同时免除另一关联破产案件200多万元税款,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提升5.5%,分配方案获债权人全票通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丹阳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理解与支持,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取得实效,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合理减免相关税费、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并出台相关会议纪要,为破产案件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该案例入选2017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
镇江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破产清算案(经济开发区法院)
【关键词】破产处置府院联动盘活资产
【基本案情】镇江科比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比斯化工)和科比斯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比斯肥业)住所地均为江苏省镇江新区新材料产业园区,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因欠付职工工资及银行贷款,且两家公司早已人去楼空,经两公司职工申请,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分别裁定受理两公司破产清算案。因两公司具有关联性,该院指定同一机构担任管理人。
破产审理中,资产处置成为难点中的焦点,为此,法院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并发出要求协助资产处置的协办函。地方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由于推介有力,信息披露、政策解释到位,有3家企业参与竞拍。经过93轮加价竞拍,破产财产最终以2500余万元胜出,溢价率高达84.6%。2018年6月20日,法院裁定终结两家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自受理至终结仅用时10个月,成功出清2家“僵尸企业”,盘活“闲置资产”2500余万,公平保护了各方合法权益。2018年6月,法院向当地政府发出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司法建议,相关领导批示要求落实法院建议。同年8月,当地政府制定下发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同年8月至12月,当地三次召开府院联动联席会议,政府主要领导均全程参加,已成功解决十余件破产疑难问题。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个案司法建议推动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典型案例。法院以个案成功经验为契机,向当地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促成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改变了以往法院上门求助、协调难见成效的被动局面,开启了以府院联动联席会议交办任务、成员单位限时办结、政府主动帮助法院处理化解疑难问题的企业破产工作新常态。(该案例入选2018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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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市中级法院)
【关键词】公用企业、财产变价、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镇江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州公司)设立于2004年2月19日,注册资本18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自来水、净化水的生产、销售;自来水管道安装和供水设备的维修,经营及维护与水处理相关的配水网络等。金州公司承担镇江市谏壁地区13094户用水户的供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户12278户,其余为企事业单位用户,日供水量约2.5万立方米。金州公司的取水口临近化工企业,因经常受污染导致水质不达标,2011年金州公司停止自来水的自主生产,改由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趸售方式供水,金州公司继续提供供水设备设施。由于供水管网年久老化,管理粗放等原因,金州公司供水漏损率高达25%左右,连续多年亏损,2016年9月起无法正常运营。
经金州公司申请,2017年7月1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裁定受理金州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主要破产举措包括:一是持续经营保民生。鉴于金州公司承担供水公用职能,经管理人报请,镇江中院批准金州公司在破产受理后持续营业,并委托镇江市自来水公司管理。同时,以相关营业收入消化用工成本,保证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稳定运营和供水安全。该情况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告知,得到债权人的一致认可。二是整体变价推破产。金州公司已经无法自主生产经营,破产和解可能性小;受到供水管网年久失修的影响,金州公司没有投资人感兴趣的重整资源,破产重整可能性也不大。
为此,金州公司破产整体思路是处置财产、进行清算。但金州公司主要财产是专用供水设备设施,该财产的受众非常狭窄,只有经政府批准的相关公司才能参与竞买,购买者必须维护该地区供水的连续;同时,鉴于金州公司财产已经由委托管理方镇江市自来水公司使用,而该公司是镇江市区范围内唯一具备资质进行供水经营的单位,最终的变价思路是,由政府出面与镇江市自来水公司协商,由镇江市自来水公司直接购买金州公司与供水有关的资产,与供水无关的破产财产在网上进行拍卖。
同时,为保障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确定以下程序要求:1.对金州公司主要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确保评估的公正性;2.评估报告初稿要先经法院审查,法院再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在基本无异议的情况下由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意见,交债权人会议审议;3.相关资产不通过网上拍卖方式进行,直接由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按评估价购买,不进行下浮处理。经过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金州公司主要资产顺利变卖成功,镇江市自来水公司也整体接收金州公司原有职工,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典型意义】镇江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法院和清算组的共同努力,历经一年有余审理终结。其中建立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破产专项经费保障、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等各项制度严格按照省院要求限时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了镇江营商环境。与此同时,镇江中院创造性地推出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范、破产专项保障经费市县两级统筹保障、破产资产池、破产管理人个案考评和年度考评、破产案件动态管理等各项制度机制,将镇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引入新的高度,为镇江法院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奠定了坚实基础。(该案例入选2019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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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扬中法院)
【关键词】绿色发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移除有害物
【基本案情】佳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公司)、镇江昆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泰公司)是两家位于江苏省扬中市的新型材料生产企业。近年来,受环保监管政策收紧、行业竞争加剧以及自身盲目扩张、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两家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两家企业遗留下来大量环境有害物,其中,佳明公司存放有危化品472瓶(每瓶500ML)、危险废物10.5吨、固体废物605吨,昆泰公司存放有危化品29.3吨。上述物品存放地点距离长江仅400多米,破产企业的环境有害物处置稍有不慎,就可能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为此,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受理佳明公司、昆泰公司破产清算案后,在了解到两家企业存在大量危化品和固废物并有可能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第一时间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就环境有害物对长江沿岸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要求管理人拟订处置预案,积极协调联络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公安等政府部门,明确职能分工,依法高效有序开展危化品和固废物移除工作,确保处置工作合法合规,积极协调属地公安机关做好危化品处置监管工作,由属地派出所出动警力,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录像,确保移除、处置过程不发生污染事故,避免对长江沿岸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贯彻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破产审判,不仅只是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转型升级,还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扬中法院把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破产审判的优先位置,加强府院协调联动,全程指导、帮助、监督管理人开展危化品、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通过安全、合法、低成本的处置,取得了保护长江沿岸生态环境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相统一的良好效果。(该案例入选2020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并被写入了2020年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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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扬中法院)
【关键词】府院联动、信用修复、恢复经营
【基本案情】扬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中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裁定受理江苏海纳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7月7日,扬中法院裁定海纳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12月29日,扬中法院裁定批准海纳公司重整计划。虽然海纳公司重整成功,但受破产重整负面效应外溢影响,在银行、税务、市场、司法等单位信用等级降低,对企业恢复经营、重新融入市场造成较大的障碍。对此,扬中法院积极协调扬中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全方位修复海纳公司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修复方面,扬中市人民银行及相关商业银行帮助海纳公司注销原挂有债务的基本账户,为其重新开立基本账户,保障企业资金正常使用;税务信用修复方面,在战略投资人清偿税款后,及时为海纳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市场监督部门根据海纳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及时屏蔽海纳公司处于或已经完成破产重整的信息,帮助企业恢复市场交易信用;司法信用修复方面,扬中法院积极协调涉及海纳公司案件的各级、各地法院,屏蔽海纳公司司法信用惩戒信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海纳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21年12月24日执行完毕。目前海纳公司已经通过隔断过往不良信用记录,重新轻装上阵,恢复市场交易信用,生产经营重新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典型案例。企业破产重整成功,不仅需要切实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的“上半篇”,更需要为破产重整企业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下半篇”。破产企业多存在拖欠税款、经营异常、贷款逾期等信用问题,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如不能及时做好信用修复,将会导致重整企业在后续经营活动中无法贷款、参加招投标、无法正常使用银行账户等问题,严重影响企业重整的后续经营和健康发展,降低重整案件的适用率和成功率。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应当立足服务大局、主动担当作为,充分依托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推动形成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合力,帮助重整企业信用重建,为重整后的企业重新融入市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该案例入选2021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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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京口法院)
【关键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非诚信个人豁免债务
【基本案情】吕振华系某技师学院教师,月收入6000元左右,其户籍所在地在镇江市区,名下财产仅有一处不动产(吕振华占1%份额)。自2005年起,吕振华因个人过度透支信用卡消费产生20余万债务。为偿还债务,其不断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朋友借款。在欠款未能偿还的情况下还通过微信平台参与类似博彩形式的投资,前后又亏损80余万元。自2019年起,法院立案执行多起吕振华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工资收入除每月保留基本生活费外,余款已被法院冻结以偿还债务。截至目前,吕振华在法院尚有未执行到位案件3件,涉及3位债权人,涉案标的60余万元。因个人负债较多,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吕振华遂于2021年2月8日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表示其不存在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系诚信的自然人。法院经审查认为,吕某的户籍所在地虽然在辖区范围内,但其债务系因个人挥霍消费、参与赌博等原因形成,系非诚信而不幸的自然人,不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适用条件,遂裁定不予受理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对象,必须是正当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包括生产经营领域或个人消费领域,即只有诚信的个人因不幸而背负债务,法院才可以通过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相应豁免其不能清偿的债务。对于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的债务以及犯罪、处罚形成的债务不得通过该程序得到豁免。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可以让有诚信的个人从债务中解脱出来,从头开始,实现人生价值,并引导民众诚信经营。(该案入选2021年度江苏法院个人破产试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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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煜满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丹徒法院)
【关键词】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清偿率
【基本案情】江苏金煜满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煜满堂公司)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于2015年6月24日被申请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金煜满堂公司的一些债权人向丹徒法院、管理人表达了尽可能进行破产重整的愿望。为此,管理人和公司部分股东及债权人积极探讨金煜满堂公司破产重整的路径。后经金煜满堂公司股东申请,法院依法裁定金煜满堂公司重整。经过评审委员会遴选,选任了首选重整投资人,由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2018年11月15日,管理人向丹徒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1月22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金煜满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金煜满堂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批准以后,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分配金额80万元以下需现金清偿的债权金煜满堂公司已全部清偿完毕。另外,分配金额80万元以上以房抵顶的债权人共有16位,除3位债权人未选房外,共选定房屋62套,普通债权人亦得到了高比例清偿。
【典型意义】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法人企业,通过重整的方式对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重生,同时避免企业破产造成职工失业、资源浪费、给社会经济带来损失,从而减少社会震荡。具体到本案,金煜满堂公司通过重整救活了企业,让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重整投资人亦可获得适当的利润,具有多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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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仙人桥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句容法院)
【关键词】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打击逃废债
【基本案情】句容市仙人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人桥公司)是一家矿山经营企业。该公司在其股东会决议停止生产后,未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停办矿山或关闭矿山企业的申请,亦未开展并完成有关安全维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工作,而通过其关联公司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句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句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仙人桥公司作为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尚未到期,矿产资源储量较为丰富,公司仍能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拒绝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整改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对老采空区不按设计及要求进行处理并全部充填,而是通过歇业这一方式暂停对安全设施的检测、维护、给养,造成采矿区周边数公里范围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该案经过句容法院、镇江中院审查后认为,仙人桥公司在矿藏依旧丰富、公司尚未歇业状态下未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导组及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生产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反而通过关联企业申请破产,其目的是通过破产程序,将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和环境治理责任对外转嫁,以此来帮助矿业企业规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从而达到逃避巨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等相关债务的目的,该破产申请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破产清算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防范和打击逃废债的典型案例。破产程序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制度功能。但破产不等于逃废债,要把通过破产制度合理免除债务与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区分开来。在依法审查破产申请、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当加强防范和打击逃废债行为,杜绝“假破产、真逃债”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矿业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有主体责任,对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停产停业整顿,消除事故隐患。矿山企业明知矿山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却不及时整改,而是选择通过其关联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规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和环境治理责任对外转嫁,从而达到逃避相关债务的目的。在债务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接手后也无法维持资产安全,这一行为属于债务人通过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使得债权人在后续破产清算中难以获得清偿,容易导致社会公众产生对破产制度的错误认识,将正常的企业破产与恶意逃避债务划等号,不利于清理“僵尸企业”等正当举措的开展,干扰正常的企业退出市场秩序,破坏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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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济开发区法院)
【关键词】破产处置合同解除带租拍卖
【基本案情】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苏1191破申16号民事裁定,受理大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截至破产受理日,厂区内有12家租户,均与大成公司签订5到10年期的租赁合同,并在大成公司破产前已预付3到5年的租金。对外出租的厂房总面积达到1.7万平方米,并且多数承租人或多或少对租赁房屋有装修、修缮或添置设备。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破产前签订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通知解除。考虑到解除合同会引起一系列问题,法院组织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沟通,最终决定以“带租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并制定相应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即管理人不解除租赁合同,与承租人核实确认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已付租金数额、已付租金的租赁期限等客观事实情况,并将核实的租赁情况在拍卖公告中如实披露,向参与竞买的意向买受人明确告知带租拍卖。以拍卖成交日为节点,成交日之前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由管理人收取,成交日之后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由买受人收取;对破产前已经预付的租金,管理人不再向买受人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决定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或协商解除。最终,2021年4月,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地产、设备、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以4066万余元的价格拍卖成交,顺利接管、评估、上拍、交接。
【典型意义】对于破产企业在破产前签订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通知解除。在本案办理中,管理人没有机械处理,充分考虑到解除租赁合同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要涉及到承租人已付租金的返还,装修、添附的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的认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必然要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影响破产案件的办案进程,影响债权人的及时受偿。从社会效果来看,解除合同必然导致承租人停产,工人失业,国家税源受到影响。法院和管理人在做了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和债权人协商,取得一致同意后选择“带租拍卖”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拍卖成交,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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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圣灏港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选任案(扬中法院)
【关键词】选任管理人报酬竞价压降破产费用
【基本案情】江苏圣灏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灏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20日,是一家从事水上运输和港口经营的企业。近年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2021年3月15日,扬中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圣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切实压降破产成本费用,有效提升破产债权清偿率,法院针对圣灏公司既有资产状况,积极探索创新公开、限价、竞争、摇号、联动、监督“六项机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200万元上限的基础上,从团队设置、工作计划、管理建议、经验业绩、办案效率、报价方案等六个方面对报名管理人评判打分,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前3名进入摇号环节。最终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为圣灏公司管理人,江苏仁和永信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审计机构。
【典型意义】法院在选任破产管理人中从压降破产费用出发,充分利用竞价机制,从对破产管理人评审打分环节开始,即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府院联动办公室相关人员担任评委,给予投标管理人公正、客观评价,并在摇号环节邀请纪委监委和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确保管理人选任公开、公正、透明。按照现行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本案破产管理人报酬应不低于500万元,但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为168万元,破产审计费用为3万元,大幅降低破产费用,有效提升了债权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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