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报告(2017年—2021年)(附:典型案例)
作者: 时间:2026-04-08 阅读次数:7 次 来自: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苏州法院持续发挥破产审判挽救困境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能作用,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盘活企业资产,帮助困境企业脱困再生。2022年5月10日上午,苏州破产法庭召开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2021年度全市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17年至2021年,苏州两级法院共新收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36件,审结149件。2018年以来苏州两级法院新收和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8.5%和55.3%。近五年,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妥善化解债务共计259.3亿元,盘活土地、房产631.7万平方米,安置或分流职工4596名。
一、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21年,苏州两级法院共新收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36件,其中申请审查49件,实体案件87件,实体案件中重整案件49件,和解案件38件;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149件,其中重整案件105件,和解案件44件。
近五年来,特别是2018年以来苏州两级法院进一步发挥破产审判挽救困境企业、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职能,新收和审结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58.5%和55.3%。具体而言,2017年共新收19件,审结19件;2018年新收13件,审结14件;2019年新收18件,同比上升38.4%,审结25件,同比上升78.5%;2020年新收40件,同比上升122.2%,审结40件,同比上升60%;2021年新收46件,同比上升15%,审结51件,同比上升27.5%。(见图一)
近五年来,苏州两级法院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妥善化解债务共计259.3亿元,盘活土地、房产631.7万平方米,安置或分流职工4596名。(见图二)
二、工作机制及主要做法
一是司法能动,发挥职能。苏州中院先后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2》,树立发挥破产程序救治功能导向,加强对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的识别,积极促成达成和解。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所属行业、股权结构、经营状态、资产负债、破产原因等概况先行了解和梳理,征询申请人意愿,同时及时、充分听取债务人对破产申请的意见建议,向其释明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挽救企业的法律通道。如债务人尚在持续有序经营,或存在属地方重点企业、行业知名企业、涉国资企业等情形,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听取相关部门对债务人未来方向的意见建议,为构建个案的府院联动平台做准备。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发挥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委员会智库功能,为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挽救可能性等商业专门性判断问题提供智力支持。
二是府院联动,形成合力。探索房地产企业破产项目府院机制先行模式,即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加强与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沟通协调,政府主导成立清算组,府院联动从法院主动寻求政府职能部门帮助向政府职能部门直接作为清算组成员全程主动参与重整程序转变,充分发挥政府在工程续建、投资引入、项目预售等各个重整环节的统筹协调作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通过共益债务依法认定、司法强裁的审慎运用以及就更换查封措施与其他法院在法律框架内的成功协商,确保重整程序顺利推进。积极依托府院联动合力,及时化解信访矛盾,解决职工工资、房屋办证等问题,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与意向投资人沟通协调,传达地方产业政策,为意向投资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三是建章立制,规范流程。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规范、细化破产重整、和解案件的审理流程。苏州中院以及吴中区法院、吴江法院、工业园区法院等均出台了关于预重整程序的相关工作指引文件,在总结相关实践基础上,就适用范围、程序效力、工作内容、管理人指定、程序转化等多个操作层面探索作出指引性规定,满足困境企业转危脱困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丰富破产拯救困境企业的司法供给。
三、主要工作效果
一是积极挽救困境企业、服务复工复产职能进一步发挥。近五年来,苏州法院通过破产程序促进企业再生合计162家。吴江法院审理的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该案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企业恢复生产防疫物资,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助力疫情防控,充分发挥了重整制度功能。虎丘法院审理的苏州瑞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通过优化招募方式以及清偿方案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最大程度缩短了债权人获得清偿的等待时间,节约了重整投资人的资金成本,稳定员工的就业与收入,抢先复工在稳定现有业务的同时抢占商机,拓展了企业发展的增量。
二是化解涉众矛盾、服务稳定民生职能进一步发挥。高度重视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五年来共审结涉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40件,通过破产程序完成烂尾楼续建并向业主交房共计5948套。立足平衡多元利益,综合依托预重整、府院联动等机制,妥善化解涉众矛盾、稳定民生。吴中法院审理的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仅40天,高效地化解两方矛盾。太仓法院对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行了预重整制度,引入2.55亿元资金,完成房地产企业烂尾楼续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昆山法院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引入投资资金完成债权权益收购,高效妥善保护了涉4700余户购房人权益。此外,吴中法院还积极探索预破产制度,通过采用“企业自主清理、专业法律团队介入”的破产演习模式,为困境企业提供自行清理债权债务机会。
三是府院联动,专家智库机制创新效果进一步实现。府院联动机制在资源共享、调查取证、职工分流安置、税收协调等方面为破产审判提供支持并形成行之有效的联动处置方案。2019年苏州中院牵头草拟并由苏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在苏州市级层面建立府院联动机制。2020年苏州中院与苏州市税务局在多次联合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于税收债权申报、非正常户解除、发票开具及提高限额、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注销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出台联席会议纪要。2021年9月苏州中院成立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债务人、债权人、潜在投资人和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各方意见的既有操作模式基础上,积极引入专家库名册内有关专家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在4起破产重整案件中就继续经营方案、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等问题上借鉴外部智力,进一步提高重整案件推进效率和重整成功率。
四是信息赋能,优化流程机制创新效果进一步显现。2021年4月苏州中院委托开发的“融畅”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并在两级法院推广使用。该系统架构了案件管理、资金管理、网络债权人会议和破产资源信息库四大平台。通过该系统,法官可对案件全流程监督及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破产管理人可在线管理案件、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分配债权;债权人可在线参加债权人会议,将传统“线下”破产案件办理流程阶段转移至“线上”,为解决破产工作难提供了新方案,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有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截止目前依托融畅系统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合计118场,涉及参会主体1531家。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导”基本原则,深入推进、持续完善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在当下府院联动机制的运行已列入地方营商环境考核评价项目的情况下,以此为契机,构建三级联络员机制,从个案中强化沟通,推动个案中资产处置、税收申报、变更注销、防控维稳工作进展,同时从制度上与具体职能部门加强对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等方式,推进府院联动机制落实落地。
二是进一步加强主动履职,发挥破产预重整作用。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兼顾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进一步转变破产审判工作理念,加大困境企业的帮扶力度,综合运用破产重整、预重整、和解和清算等程序,帮助危困企业重生。对于具有挽救可能的困境企业,在受理重整申请前先行审查,引导企业主动申请预重整,法院在适时启动预重整程序,以提高程序内重整效率和成功率。优化探索预重整机制,找寻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司法强制力之间的平衡点,在预重整的司法实践中探索出预重整的一般路径。尤其是对于因为疫情等突发情况导致企业出现暂时经营困难、难以清偿债务的企业,促成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和解,避免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
三是进一步强化对管理人履职指导和监督。加大对管理人进行不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和个案的常态化汇报和指导,并将管理人履职情况与管理人报酬、个案评价、年度考核、管理人选任紧密挂钩,督促管理人主动提升破产业务素养和能力。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正式出台《破产管理工作指导规程》,邀请破产审判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破产管理工作指导规程》开展专题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整体素质。推动全市破产企业援助基金落地,为管理人提供履职保障,进一步加快“僵尸企业”出清。
案例一: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涤纶复合丝为主营业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2013年均产值超过6亿元。但2015年以来公司不断扩大规模、增加融资,陷入现金流危机,特别是2020年以来,其出口业务因新冠疫情大量缩水,致资金链断裂,无力脱困。2021年7月12日,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高效推进接管和财产调查工作,根据企业特点梳理确定了包含继续加工业务、人力资源保留、设备持续运行等要素在内的持续经营方案,法院首次引入苏州破产法庭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论证意见,就方案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行性听取咨询意见,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管理人关于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决定。针对企业土地以及厂房租赁等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依法完整披露信息,公开推进重整投资人招募,经过反复多轮磋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针对重整计划草案,法院重点审查出资人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正以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比较等问题,及时依法作出批准裁定,在六个月内高效完成重整,妥善化解债务合计2.2386亿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清偿率分别从清算状态下的6.34%和0%上升至重整状态下的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上升至20.02%,企业93名职工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是苏州破产法庭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复工和民生就业、司法挽救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案例,也是首例成功运用行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商业专门问题咨询机制的破产案例。法院及时裁定濒临破产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坚持“破产不停产”的理念,引入专家意见细化论证持续营业方案,决定企业继续经营,保留原有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有效维护企业重整价值;充分发挥融畅破产案件系统信息化优势,运用物联网传感器技术远程监控设备运营情况,有效提升财产管理效率、降低破产费用;适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新机制,权益未受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提升程序效率;依法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在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决策权基础上作出批准裁定。
案例二: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糕点、糖果、肉鱼休闲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商务部认证的“中华老字号”品牌企业,但因债务危机诉讼缠身多年,企业控制人弃企逃债,最具有品牌价值的核心商标及机器设备均用于抵债,无任何可处置的财产。2020年11月24日,法院根据公司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21年4月12日,该公司股东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品牌及商誉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和可能性,股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对公司进行重整。2021年5月20日,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在非现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于2021年6月8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某食品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其“中华老字号”称号依附于某食品公司继续使用,某食品公司名下商标信息权属不发生变更,某食品公司欠付的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照3.45976%的比例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护百年“老字号”品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案例,也是充分挖掘和整合破产企业资源综合价值,最大限度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案例。针对百年传承、深入人心的苏州品牌,法院在推进案件过程中始终致力探索保留传承企业文化价值的最佳路径,深刻认识企业的“商标”和“字号”两个知识产权载体与企业商誉紧密不可分割的特点,在管理人的积极配合下,妥善处理重整可行性分析、清算向重整程序转换等重点问题,并依法引入原抵债受让企业核心商标的债权人作为投资人,指导管理人将商标与“中华老字号”称号合并纳入企业经营方案,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效益。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受理之初企业除一笔对外投资外已无其他大额资产,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通过多方调查、资源整合,推动了程序从清算向重整转化,实现了债权人债权清偿率进一步提高、中华老字号企业涅槃重生、苏州重要文化符号得以传承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某防护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防护科技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防护服装、医用纺织品的企业,2019年12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口罩等防护用品成为紧缺物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同年1月28日,法院复函许可该公司恢复营业;2月25日,根据债务人申请,法院裁定该公司重整;3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破产审判“锐破”系统线上召开;次日,法院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
同年4月26日,经过40次出价、35次延时,“重整投资人资格”以488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普通债权清偿率由清算状态下的7%提升至2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法院于9月4日裁定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法院首例许可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的破产企业恢复营业的案件;是借鉴“假马”竞标规则,创新适用“线下承诺出价+线上拍卖竞价”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典型案例。该案准确理解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重整制度功能,适时转换破产程序,通过网络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助力疫情防控。
案例四:某电动车公司、某工贸公司、某先锋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电动车公司因火灾意外事故受损严重,大量库存被烧毁,产值大幅萎缩,同时因开拓国内市场而投入大量研发、销售费用,但因产品内销受阻而全面停滞,亏损严重,最终陷入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的经营困境。经审计发现,该公司与某工贸公司、某先锋公司之间存在复杂的连带债权债务关系,资产严重混同,符合合并破产重整条件,且通过合并重整可一并解决三家公司之间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扩大偿债资产的范围,提升重整的价值并最大限度提高债权受偿率,公平清偿债务。2016年8月,昆山法院裁定受理某工贸公司、某先锋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该两公司与某电动车公司合并重整。审理过程中,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并接洽了多个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最终引入投资人,解决了700余名员工和340余家债权人债务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会议以网络方式召开,为提高本次网络投票的安全性,专门申请了重整网站域名并依法进行备案、租赁安全性能很高的第三方服务器(阿里云服务器)。同时,聘请专业网络公司为本次提供全程技术服务,创新网络投票表决方式。本案审理时,企业破产法对合并破产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裁定对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对合并重整的标准作了积极探索。
案例五:某百货商店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百货商店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常熟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在强制执行阶段多次公开拍卖而流拍,为确该公司资产顺利并高质量处置,法院指导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召集股东大会,提议财产变价方案执行期间如二次流拍暂缓拍卖,并设置招募期。招募期间,法院多渠道联系包括国资在内的各招商平台,并通过政府招商职能部门组织的推介以扩大意向买受人群体范围,最终该公司综合体得以超出预期的价格成交。由于该公司资产拍卖价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为兼顾各方利益,经法院指导,管理人提议该司董事会召集股东讨论是否提起和解。2021年9月5日,股东大会高票通过了《关于申请和解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议案》。2021年9月26日,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所有债权人均获得了全额清偿,所有职工均得到了妥善安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企业破产资产处置中通过多渠道、多样化的商业资产宣传、推介和处置方式的“创新+探索”,实现破产企业资源释放和市场需求充分有序对接,优化资源配置,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亦系法院首例债务人资产处置后资大于债情形下研判如何推进破产程序的首次探索。经法院充分研判,并经管理人引导企业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决议,成功促成以和解方式实现债权人全额清偿、股东权益实现所得,化解职工、股东潜在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六:江苏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江苏某实业公司向张家港法院申请重整,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由某企业管理公司和某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重组方搭建控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控股平台以股权或债权形式全部支付给债务人专项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现金偿债,并对债权的调整和受偿做出安排。9月21日,该院通过网络召集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分为优先债权人组、职工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对《草案》进行表决:优先债权人组、职工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人组投票同意方案的债权人数占该组表决人数的85.37%,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4.42%。9月27日,该院裁定批准江苏某实业公司的重整计划。12月22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向该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典型意义
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指导重组方搭建债权人持股平台,债权人以债权对控股平台出资入伙,成为控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有效提升破产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快破产案件的办理进度。最后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债务人的资产现状;对各类债权做出妥善安排,并赋予债权人实现权益的选择通道,较全面地解决了债务人当前的债权债务矛盾;重整方的出资计划及其后续经营方案具备可行性。
案例七:某润滑油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润滑油公司因第三方担保及民间借贷而背负大量债务资金无法周转于2018年被迫停产,陷入经营困境。2019年4月17日,虎丘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重整期间,管理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社会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最终确定由上市公司某智能装备公司控股的某华邦公司作为本案的重整投资人。2019年12月27日该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模拟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率从0%提升至4.59%。2020年1月16日,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本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申报的3.4亿余元民间借贷债权人身份和相关背景作全面地了解和核实,谨慎分析案件是否可能构成套路贷。通过调取股东及关联人员银行流水、与审计机构密切配合、实地取证调卷等多种方式,将债权压降至2.4亿余元。此外,该案在重整计划中分段设置清偿比例,适当提高小额普通债权人受偿比例,有效平衡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和风险承担。
在对外的投资招募中突出该公司的专利优势,同时督促管理人在重整期间对公司名下的专利、商标及域名等进行有效维护,对于已生效专利及商标按期进行年费缴纳,对于实质审查生效的专利联系代理机构跟进办理进度及时完成授权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
本案是苏州高新区第一例高新技术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以知识产权作为工作的重心与抓手,做好专利权的维护、申报工作。通过重整,原有管理团队、研发团队基本留任,技术研发与人才孵化体系得以保留。重整经营方案突出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对标中国制造2025战略。在实现“输血”拯救的目标基础上拓展了企业的“造血”功能,最终助力企业涅槃重生。
案例八:苏州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苏州某科技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园区法院于同日立案登记,在召开协调会过程中尊重各方意愿,指定其协商确定的中介机构为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在法院的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协助各方拟定了《某公司预重整规则》。预重整方案经表决通过后,各方一致同意转入庭内破产重整,并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临时管理人提交了《某科技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已经表决通过的预重整方案等。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具备重整原因以及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且各方均同意重整,于2020年3月23日裁定重整。2020年4月22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决定许可公司继续经营。2020年4月3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草案对债权进行分类及调整,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从0.23%提高至19.32%。经表决,各组均全票同意通过。2020年5月7日,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园区法院在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方面的一次积极探索。本案在尊重各方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以及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协助各方充分协商,综合各方意见、遵循相关规定、吸收学术和实务界观点,共同拟定了预重整自治规则。该规则不仅填补了法律在预重整方面的空白,也为预重整与重整的平稳衔接奠定了基础,有效地挽救困境企业,高效地实现“庭外磋商”与“庭内重整”有力衔接。
案例九:某商业发展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商业发展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涉及债权人200余人、经营商户300多家,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经各方同意,姑苏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重整申请。重整期间,管理人在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全体债权人审议。至2020年10月10日异议期满无债权人提出异议,根据预重整方案的规定,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依据预重整方案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2020年10月25日,法院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该公司根据重整计划调整经营策略、降低经营成本、引入上市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实现债权清偿率由重整前1%提高至100%全部清偿。2021年12月31日,该公司承诺代为支付而尚未支付的集资款2800万元已经全额付清,并对普通债权人进行第一次清偿。
典型意义
本案积极探索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参照相关法条的规定,明确预重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各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法院准确分析了企业的困境,引导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通过融资方式支付租金。上市公司整体租赁核心资产,既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的100%受偿,又实现商圈承租户的正常经营、商圈繁荣发展。本案从预重整程序成功转入重整程序,仅耗时51天,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至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用时仅86天,高效、低成本的完成了破产重整程序,体现重整的效率价值,实现破产企业的凤凰涅槃、浴火重生。
案例十: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项目不能竣工验收,多次延期交房时限,引发购房者多次到市区镇三级政府集体上访,存在重大维稳隐患。2018年11月26日,该公司向相城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经法院裁定受理。2019年2月26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于某置业公司名下有大量土地、房屋资源,法院积极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对接,有效推进工作衔接和处理。2020年1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分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2月1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后,一个原本陷入“烂尾”的楼盘,在法院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被建设成环境优美、质量过硬的花园小区,所有业主都入住了新房;盘活33485平方米的土地、149277.39平方米房屋;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债权人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在破产重整期间向国家缴纳税收8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体现出了破产程序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巨大制度优势,也是法院创新审判思路、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的一次成功探索。法院在受理前即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对接,在确保办案质量的情况下不断提高程序效率。既实现了工程顺利复工续建,又保证了续建资金的安全退出,对维护区域的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十一:某资源再生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某资源再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其债权人申请向太仓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2018年3月6日,太仓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经核查,虽然该公司符合破产宣告的条件,但如直接推进破产清算,则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仅有66%。该案所涉债权人牵涉甚广,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经多方沟通,最终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通过分期付款方式对债权人进行100%清偿。2021年9月15日,太仓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向管理人明确职责,通过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沟通,最终促成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尊重意思自治,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既增加了债权人的受偿率、挽救了债务人企业,对于之后的自行和解案件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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