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困境与进路:无产可破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朱波 曹爱民 吕建军 时间:2012-11-22 阅读次数:2557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困境与进路:无产可破案件的调研报告(2007.6.——2012.5)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朱波 曹爱民 吕建军
前 言
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尽管引进了较先进的市场导向的破产模式,然而并未带来破产案件急剧增加的预期。据统计,自2007年至2009年,全国每年退出市场的企业总数平均为82万家(其中注销的39万家,吊销的43万家),而人民法院每年平均受理的破产案件仅为3300余件。(1)这些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的企业,特别是每年40余万家被吊销的企业仍在“游荡”,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该类企业在实践中被称为 “空壳公司”、“植物人公司”或“僵尸公司”、“休眠公司”、“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财产、无账册),一般已经处于人去楼空、长期歇业、财产状况不明的状态,实际上大多数也成了无产可破的企业。债务人自身(包括准债务人,即股东、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和债权人却均缺乏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使这类企业以正常途径推出市场的动力。这表明我国目前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仍然不成熟和完善。
《企业破产法》对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作了规定。其中第43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120条第1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下称《管理人报酬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为解决植物人公司的破产案件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作出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下称[2008]10号批复)。为保障《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22号,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以期通过明确破产条件(原因)来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虽然有了以上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对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来讲,似乎仍嫌不足。故对该类案件的进一步深入调研,发现并分析其存在的疑难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非常紧迫和必要。
对本课题,我们主要采取了司法统计分析、发放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了调研。接受课题后,即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并根据课题需要总结了8个方面的问题,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发放了问卷。在此基础上,中院民二庭组织了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庭长座谈会,另外还组织了由滨城区、邹平法院破产审判人员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1)参见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三年的实证分析——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及其解决路径》,载李曙光、郑志斌主编:《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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