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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关联企业破产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姚建 邹忠平 时间:2013-01-27 阅读次数:1895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当前部分关联企业滥用关联交易,损害被控制企业利益,进而殃及关联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不当现象较为严重。当关联企业破产时,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如何保护,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处理,采用一般清算方式还是实质合并破产,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等问题都接踵而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具体规定,笔者希望通过一些探析,厘清关联企业破产中各方关系人的利益诉求,有助于案件审理,有益于破产司法实践及立法。

    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   债权人保护   清算方法适用等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

    自然人甲收购境外壳公司A外资企业,并与A外资企业共同在国内某工业区设立一大型B电子公司。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及自身流动资金短缺等因素影响,2008年电子公司停止生产,2009年经债权人申请,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电子公司破产清算。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有数家当地C、D电子经销公司的债权人向电子公司申报债权,管理人以其不是电子公司债权人为由不予认定债权,上述债权人提出该两家电子公司为自然人甲绝对控股的,与B电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电子公司负责生产电子产品,电子经销公司负责电子产品的销售,三家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高度混同,实为一体,C、D电子经销公司并无任何资产,三家公司应一并清算,统一分配。

    另经管理人查明:

    1.B电子公司系由自然人甲及其收购的境外壳公司投资设立的;其公司董事为自然人甲、乙、丙,乙、丙名为公司董事,实为跟随甲多年的管理人员,对甲言听计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乙,公司共欠银行贷款、建筑工程款,国家税款、职工工资、供应商货款等2亿余元。公司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有效资产全部抵押至银行及部分借款债权人。

    2.C电子销售公司系由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丙投资投立,其中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80%的股权,丙占公司20%的股权。公司住所设在B电子公司厂区内,专门负责销售B电子公司的电子产品

    3.D电子销售公司系由自然人丁与自然人戊投资投立,其中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公司50%的股权,戊占公司50%的股权。公司住所设在B电子公司厂区内,专门负责销售B电子公司的电子产品。经查,D电子销售公司系由B电子公司实际投资,丁和戊只是挂名股东,D电子销售公司的产品销售及财务管理均由B电子公司高管乙和丙负责。

    4.另有E电器公司系自然人甲、乙、丙投资设立,甲、乙、丙各占E电器公司股权的70%、17.7%和12.3%。E电器公司为B电子公司的主要电器原件供应商。

    5.F地产公司系由A外资企业设立的房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经查F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系由B电子公司注入,另B电子公司在银行贷款,F地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因B电子公司无力偿债,F地产公司已用全部地产项目变现代B电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其金额超过B电子公司注入资本。

    6.经财务审计,B电子公司与C、D电子经销公司、E电器公司均存在关联往来,早在B电子公司破产宣告前一二年间,因国际金融危机及资金短缺等原因,B电子公司就在按自然人甲、乙、丙等控制人的指令用其资产为C、D电子经销公司、E电器公司清偿外债。截止破产宣告时,C、D、E三公司均拖欠B电子公司数百万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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