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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资产的审计、评估

作者:舍 得 时间:2013-03-27 阅读次数:1151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通过对债务人企业的全面接收后,对接收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接收的财务进行清查,接着就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审计和评估。

    审计的目的主要是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核实确认,为管理人提供权威性的审计报告,管理人将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日间的审计核实情况。

    评估的目的主要是客观、公正的反应债务人企业财产的现时价值,这是为变价、处理债务人财产做准备,为债权人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对企业破产方案的制定和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审计和评估所采用的相关程序有很多都是相互通融的,资产评估有时要以审计的结果为评估的依据,即在已确认的审计数据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有时又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审计的基础,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为了避免重复劳动,审计和评估可以同时进行,相互协调。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的审计和评估,是指注册会计师或评估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对管理人负责,运用专业的审计和评估程序和方法,针对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状态,对债务人企业以法院裁定受理日为截止日的审计或评估。审计和评估的重点是依据《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财产状况的现时价值的确认,因此其与正常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 管理人对资产方面的审计和评估

    债务人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财产是债务人企业资产的重要部分,由于破产企业一般都要涉及审计和评估,有时还涉及资产拍卖,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复执行,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务人企业破产程序的需要,在全面接收债务人企业的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拍卖师等有关人员和管理人一起参与对债务人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财产清查盘点接收程序。对审计查出和原挂账尚未处理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账户余额,应根据其具体内容,提出核销建议及时处理,不再保留余款。

    债务人企业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已经由管理人全部接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货币资金有关账户的账面余额进行审查并与管理人接收的实际金额核对是否相符,对于未达账项、白条抵库的现金支出等情况不再保留,予以追查确认后及时调整账务资金应有数。评估师和会计师使用的程序基本可以协调一致,采纳统一结果。

    债务人企业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对于股票、债券的投资要审核企业账面记录并与管理人实际盘点接收数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然后再进行评估。对上市的股票、债券应按照证券市场的价格由注册审计师和评估师双方人员协商一致确定。对于股权投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要和管理人一起对被投资企业进行逐一清理,了解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针对实际情况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确认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审计和评估。管理人根据得出的结论后,对该项目的投资进行必要的处理。

    债务人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矿业权、商誉权、特许经营权、专有技术等。对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应考虑是以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价值应能够快速变现,所以评估师对于不同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评估程序,正确把握市场的价格定位,合理制定保留价,做到价格与无形资产的价值相符。注册会计师可与评估师协调一致对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债务人企业债权是企业资产其中部分之一,注册会计师和评估师应该对企业债权的每一笔应收、预付款项发生的时间、原因、内容、金额等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详细询问,落实债权证据,逐一予以审计确认。对于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收回的无效债权,应根据管理人清收情况予以确认,由管理人出具说明后予以冲销。对于审计出来的有效债权要及时与管理人核对追收清缴情况。要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前1年内,该企业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并将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以便管理人核对调查行使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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