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0家上市公司|西安中院受理坚瑞沃能重整
作者: 时间:2019-10-10 阅读次数:1529 次 来自:图解破产公众号
第60家上市公司 | 西安中院受理坚瑞沃能重整
根据上市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300116,坚瑞沃能)作出的信息披露,西安中院已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其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坚瑞沃能是第60家(年内第6家)进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也是创业板第1家进入重整的上市公司。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1、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7号CLASS国际公馆1幢1单元11504室
申请事由:凯瑞达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西安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2、法院裁定时间及裁定书主要内容
2019年9月30日,西安中院作出(2019)陕0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凯瑞达公司对坚瑞沃能的重整申请,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以被申请人坚瑞沃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楚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坚瑞沃能进行重整。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鑫达公司”)与申请人凯瑞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安鑫达公司所持有的由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530.75万元票据追索权及附属权利转让至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及相关票据,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享有对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的付款请求权。2018年11月19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13民初193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应于2018年11月20日前向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支付30.75万元,2019年5月20日前付清剩余350万元。若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任何一次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有权就全部530.75万元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应以实际未支付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9日起向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凯瑞达公司向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提示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但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以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坚瑞沃能公司破产重整。
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对申请人凯瑞达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并认为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意破产重整。
另查明,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郭鸿宝,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6幢10701房,总股本为243,252.46万股。坚瑞沃能公司经营范围为: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化工产品(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纳米材料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消防工程系统、楼宇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器材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维护、保养;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IG541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装置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消防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股票(股票代码:300116,股票简称:坚瑞沃能)于2010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根据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公开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2019年3月31日,坚瑞沃能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31.86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16.03亿元,净资产为15.83亿元。但除账面负债外,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还为包括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公司)在内的关联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金额约45.93亿元;另有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负债3.23亿元。在沃特玛公司等相关关联公司已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负债将增加至65.19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204.61%。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经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凯瑞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对于申请人凯瑞达公司的债权人身份及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并认可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现状,同意破产重整。申请人凯瑞达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坚瑞沃能公司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案件受理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陕西凯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9年9月30日,坚瑞沃能受到西安中院(2019)陕01破申1号之一《决定书》,西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坚瑞沃能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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