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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法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的方式

作者: 时间:2014-02-10 阅读次数:333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只有法律规定有权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才能行使撤销权。按照大多数国家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均规定是破产管理人。不过也有例外,譬如德国和美国。《德国破产法》分别规定了一般破产程序、简易破产程序和自行管理程序,与之相对应,破产撤销权即分别由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和监督人行使;《美国联邦破产法》也根据不同的程序设计,将破产撤销权分别分配给破产受托人和占有中的债务人。根据我国新《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公司财产的债务人能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主体在行使撤销权时不是基于自己的请求而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只要其依据自己的判断力认为撤销的行使是合适的,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且该项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二、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关系到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如果撤销不当,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必须慎重。有关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撤销权由破产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破产法。《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中可以依据破产撤销权撤销的转让行为必须是由破产法授权的人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特定的行为实施的,而且破产法院对这些问题享有决定权,行使撤销权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依据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向法院请求撤销。

    然而,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则采取了部分否认的态度,确认了诉讼外的行使方式。依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对于偏颇行为的撤销,仅能以破产管理人的意思表示向行为人要求撤销,如向法院以起诉的方式进行撤销,反而要遭到法院的驳回。而对于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的撤销,破产法规定,应由破产管理人向法院起诉,始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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