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
作者: 时间:2014-10-16 阅读次数:1770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清算纪要》的理解适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选任清算组成员的范围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进一步扩展和明确,因此,对本条的理解亦应以该解释及相关释义为基础。
公司解散后,除有权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务外,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营业活动。在此期间,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虽然存在,但权力已被限制,公司各项事务转移由清算组承担,清算组是支配公司清算的核心力量,因此,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条件、资格非常重要。
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自行清算不能或出现清算障碍时启动的特殊程序,此时公司自治机构虽然名义上还存在,但已不能正常运转,公司财产处于失控状态。因此,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尽快组织清算组,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清算组成员,由清算组实际控制公司,避免长时间出现公司管理的“真空”状态。
二、清算组成员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没有详细规定清算组成员的条件和范围,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以及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中选择指定清算组成员。
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员,由于其一般具有经营能力,熟悉公司事务,如果其原意并且能够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考虑指定其组成清算组。所谓“原意”是指主观上有参与清算的意思表示;所谓“能够”是指客观上具备参与清算事务的行为能力和条件。当然,这一优先选择最终应当以保证强制清算能够顺利进行为前提。
强制清算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选择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领域的机构或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中立性,有利于树立清算组的权威,便于公司有关人员与清算组的配合,更好地开展工作。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选任专业机构或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限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中,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选任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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