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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案例 | 受理于破产程序终结前的破产衍生诉讼是否因破产程序终结影响管辖?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3)沪7101民初1737号“某某公司与袁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审案”

【裁判要旨】

破产衍生诉讼立案受理时,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故原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虽然法院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确定案件管辖以立案时为准,立案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院管辖某某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某某院于2023年1月30日裁定受理某某公司2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系由管理人代表原告提起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且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本院在2023年9月6日立案受理时,某某公司1尚未终结破产程序,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某某院于2023年9月27日裁定终结某某公司1破产程序,但确定案件管辖以立案时为准,立案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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