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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情况下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情况下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一、法律规定及现状

二、债权人保护缺失的具体体现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普通债权

三、债权人权利保障措施

(一)发挥担保制度应有的功能

(二)要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充分利用并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三)防范和举报虚构债权、转移财产等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

(四)推动破产法的修订与完善

四、结语

摘要:随着破产案件的逐渐增多,债权人保护问题在破产程序中得以集体爆发,给债权人、管理人、法院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笔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从法律规定及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债权人保护缺失在实务中的具体体现,来探讨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情况下债权人权利保障问题。

关键词:破产程序担保债权人权益

一、法律规定及现状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现行破产法律框架下,虽不完善但已初步保障了债权人的程序权益,但债权人的实体权益保障却存在较大问题,低清偿率成为普遍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是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在此前提下,债权人的实体权益被天然地限缩在很小的范围内。另一方面,债权实现难。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难以兑现,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清偿顺位落后,先顺位的债权难免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形,债权人未能发挥出法律赋予的各种程序优势。

现实中不乏债权人利用担保制度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切实地说,担保制度在实务中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但在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的情况下,虽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当连带债务人中数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就其债权在每个破产程序中进行分别申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但债权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仍存在较大困难。

二、债权人保护缺失的具体体现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重整程序中,重整期间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但担保物出现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情况的,如担保物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担保权人可请求恢复担保权;和解程序中,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清算程序中,担保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不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只要任何一方提供有物的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将得到极大的保障。担保权人权利理论上已得到一定保护,但在实务中担保权行使仍然困难。有以下原因:一是因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可主张行使担保权的时间节点难以确定。清算可以转重整,重整失败则进入清算,清算可以转和解,和解失败则进入清算。即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具体破产程序是清算还是和解还是重整是不确定的。如前所述,不同的破产程序中对担保权人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实际上,管理人为了应对此类情况的发生,对担保权的行使持谨慎态度。一定程度上讲担保权的实现是得不到管理人支持和配合的。

二是担保权的行使程序及救济不明确。在和解和清算程序中的担保权人,虽可依据《破产审判纪要》第25条规定,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担保物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且管理人也应及时变价处置。但首先该条对担保权行使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单独处置担保物不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其次,变价处置的主体为管理人,担保物变价处置的基数及程序是由管理人控制的。对担保权人而言,不管是否有利,其只能被动地接受变价处置结果,且尚无明确规定可对处置过程享有救济途径。

在重整程序中,担保权人可依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2条规定,向破产受理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破产受理法院裁定准许的,由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对担保物予以拍卖或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有关处置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担保权人的债权。法院裁定不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同样的,处置权在管理人或债务人手里,其被动性不可避免。

(二)普通债权

不论是债务人还是担保人,双方均未提供有物的担保,或担保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此种情形下,债权人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最大的问题在于其清偿顺位低。除担保权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外,破产财产在依次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后,剩余财产方用来清偿普通债权。其中,除担保债权、税款债权在破产受理日是确定的外,在先的其他顺位债权均未有明确的债权额,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发生,随时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在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确定。对普通债权人而言,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其清偿比例极大可能会随时间降低。甚至在先顺位的债权中存在虚构债权的情形。普通债权的低清偿顺位并不会因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而有所改变。

三、债权人权利保障措施

(一)发挥担保制度应有的功能

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从清偿角度而言,代表着该笔债权中最少存在一个保证责任。从担保角度而言,除保证这种人的担保外,还有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破产法领域上可享有优先受偿的即物的担保,但并非所有的物的担保均具有优先受偿性。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抵押权人签订动产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在抵押人破产时,其将丧失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结合破产实务,为实现债权的清偿,为债权设定合法有效且具对抗力的担保,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极具性价比的方式。债权人在进行民商事行为时,应对债务人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论证,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要有充分的认识;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要聘请专业法律人员严格把关,杜绝手续不完整或有瑕疵情形的出现;要重视担保物权的有力作用,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也要同步跟上,实现有债有担保;完善担保形式和手续,担保须合法且有对抗力。债权人也应建立后期的跟踪监测机制,关注债务人企业经营、负债情况,留意保证人和担保财产的动向。一旦发现债权有可能受到损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担保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债权人要充分发挥担保制度的功能,优先让对方提供物的担保,迫不得已方是人的担保。在人的担保时,让交易相对方尽可能提供多人的担保,在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情形下,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要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充分利用并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意味着除债务人与担保人合并破产外,至少有两个破产程序。在每个破产程序中履行好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义务,行使好现行《企业破产法》赋予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诸多的权利。认真核查债权,债权是破产程序中极为关键的环节,是债权人表决权行使的依据,是财产分配的基础。将申报债权中不合理的债权或虚假的债权剔除掉,在债务人财产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债权总额变小,清偿率将提高;充分行使监督权,对管理人及债务人的人员及其行为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监督,避免二者的不当行为增加债权或减少债务人财产,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及时申请法院给予更换,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的具体推动者、实施者,其履行职务的能力和职业态度,极大地影响着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果;谨慎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债权人核心的权利之一。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破产程序中关键性的文件都需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审慎使用表决权。对可能有损利益的上述文件,要态度坚决地持反对意见,反向督促管理人修改文件,以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积极行使知情权。关于知情权,实践中,破产案件信息主要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报纸进行公示债权人可及时查阅。此外,要明确破产案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债务人、法院还是管理人,及时与该主体对接;明确破产案件信息披露的内容,除通过债权人会议文件进行了解外,债权人还可致函信息披露主体,就特定可公开信息申请查阅,并可根据自身需要,协商该主体通过书面、电子、线上或现场等多种方式予以披露或回复。作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基石,每位债权人都应积极参与,行使自己法定的权利。

(三)防范和举报虚构债权、转移财产等通过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

破产程序具有实现清理“僵尸企业”和拯救“困难企业”这两大功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制度保障。企业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行为完全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严重扰乱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破产制度起到了反向发挥的作用。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程序逃废债行为,从宏观上讲,对于建立公平诚实、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从微观的债权人个人角度而言,可以有效避免破产企业转移财产、虚构债务,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的减损,从而达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推动破产法的修订与完善

自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起,至今已近17年。当前企业破产法及三个司法解释明显不能满足破产实务需要,市场中的许多问题亟须修订破产法及完善配套制度予以解决。债权人保护缺失问题不单存在于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情形下,而是存在于每个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即金融机构系统更容易与最高法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因此金融债权人应积极利用其优势地位,尽快推进破产法及配套制度的修订及实施。

四、结语

破产制度如同一个天平,一方为债务人,一方为债权人,任何一方保护失衡均会诱发严重后果。与债务人相比,债权人天然处于不利地位,信息的不对称性、地位的被动性、程序行使的懈怠性,均是当前实务中债权人保护缺失的重要诱因。在债务人与担保人双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保护显得格外困难,多重的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要求是叠加式的拔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债权人要化被动为主动,权利保护不仅限于法律规定,更要落到实处,体现在各个细节上。同时,2023年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包括三类立法项目。其中,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企业破产法》修改被列入第一类项目中。笔者也期待新的破产法及配套制度是体现全面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一,要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第二,要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平等受偿。第三,要保护重整投资人这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要保护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第五,要保护债务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文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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