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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阳 | 在办理关键信息/人员缺失类型艰困破产企业案件的一些经验分享

在办理关键信息/人员缺失类型艰困破产企业案件的一些经验分享

李春阳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广泛适用,各地开始重视破产制度在打通营商环境痛点、激活沉淀的低效率生产要素、出清僵尸企业、改善市场经营主体业态的重大作用。破产类案件受理数量和涉及的资产量,在2017年后有了指数级的增长。

具体到企业主层面,出于对经营失败的不理性情绪;在企业进入破产申请阶段时,许多企业已经到了山穷水尽、飞鸟投林、人去楼空的状况。具体表现在债务人企业已经职工星散、管理人员另谋高就、实际控制人绝望消极、拒不配合乃至失去联系,更棘手的是私营企业管理本就不规范,正常经营时会计记录都收错误百出,经营停顿后更是资料散乱、载体消失、账簿遗失、看管无人。

遭遇上述情形,管理人往往叫苦不迭,不知如何入手,成为管理人开展破产管理工作的拦路虎和挡门石。由于没有文书档案、资产状况介绍、财务记录和劳动记录,在计划制定、资产接管、债权债务核实、审计评估、职工安置等方面面临许多具体的困难。就以作者十余年亲身经历的案件而言,近一半的案件不同程度存在:债务人股东和管理人员拒不配合工作、偏颇性提供信息、财务资料混乱乃至遗失、企业档案难以反映企业资产和职工状况、关键利害关系人失联等情形。对于上述情形,在多年的摸索的基础上我们,归纳了一些处理此类破产企业的经验,就教于各位业界同仁。

第一,渊源及原则:管理人拿出积极作为的态度,充分运用法律条文的授权,在向人民法院请示汇报的基础上,主动出击。

1.《企业破产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对管理人赋予了广泛的职权,其中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以理解为对公司权利的行使进行了概括性的全面剩余权利行使授权。

2.《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其中的前款行为就涵盖了不动产、财产性权利、库存和营业、借款、担保、合同履行等所有事关企业的重大利益的处分行为。

3.《企业破产法》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的可撤销行为及无效行为的规定,包含了规定时限内,所有损害破产企业利益行为的无效与可回转。

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对妨碍清算程序、拒不配合程序推动的制裁。

上述四方面的的赋权,涉及两个主体-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管理人需要积极主动的依靠人民法院充分行职权,进而拿出适当而有力的措施查明企业情况、核实财产权益、取回被侵占物、撤销不当行为,勇于推进破产程序进展。

第二,把握两个突破出口:资产和负债

我们常说,破产管理人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专业性知识,才能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特别是在情况不明、缺乏配合的债务人企业破产事务上,管理人更需要综合运用:财务、法律、企管、人事、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以资产和负债两端为抓手,做到查明企业全面情况。

对管理人而言,最有用的莫过于对现代会计制度的理解和运用。会计规范适应现代公司模式而确立的核算制度,是企业管理(包括破产管理)的“通用语言”。会计数据中主要的报表之一就是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记载的也就是企业在某个时点的资产负债状况,我们可以说,资产和负债信息搞清楚,企业状况也就基本清楚了。那么缺少会计记载的如何摸清企业状况呢?我们的经验就是紧紧抓住资产负债的核实作为破题之端:

1.通过企业现场全面的实物盘点、尽可能广的登记信息查询、银行余额的调取统计,这些管理人力所能及的资产清查工作,拉出资产清单,运用估算手段;并就清单所列实物及权利进行价值核定;破产企业资产端的数据即可得出。

2.通过债权的申报和甄别、职工权益的调查收集(包括职工访谈、债权申报人取证等手段)、社保及税收部门的调查核实,负债端的数据大体可得出(注意:此数据可能会有动态变化,须谨慎和辩证处理;其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及事物本身的发展变化,详说需另文论述)。

3.资产按照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秩序进行排列;负债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规范的优先顺序排列(笔者认为,此处应当不同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排列秩序,这是破产事务特点而进行的灵活变化);依照清算会计的处理办法,完全可以在历史记载空白的基础上,建立一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资产负债核算体系,胜任债权审查、资产处置、清算分配等事务需要。

第三,多种手段、相互印证、侧面替代等办法的举例

对于资料缺失、时间久远,记忆差错,在某些需要核实的方面,可能需要互相印证或替代。

例如:职工工作年限的认定问题,往往由于破产企业管理上的粗疏草率,甚至是有意为之,不愿意和职工签订书面合同;又或企业股东出于攫取利益的目的与亲戚朋友签订不真实劳动合同企图。这时对权利声索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查询,就可以印证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特别是对税务报表、会计凭证、工作单证只字片语的收集都可以证明很多情况劳动关系状况。上述情况与主张职工债权访谈对照,就可以印证劳动关系的情形。

又如:对于接管三无破产企业,建议普遍查询企业工商变更、不动产登记、车辆信息、对外股权投资、银行流水等信息,会发现变动时间、经办人员等很多有用信息,这些信息核实债权是否成立、企业人员情况、企业控制人的变化、重大资产处置等有许多见微知著之处。

再如:走访债务人企业的客户、邻居、当地政府或园区都可了解到许多关于企业的历史情况;我们曾在一起实际控制人死亡,无人可以提供企业印章证照下落情况的案件,就是通过走访相邻企业的门卫后,通过公安机关落实继承人及其居住地,进而在遗物中找到有关物品的情形。

总之,管理人法定职责的广泛性,对各类信息可以运用事理逻辑的手段去收集和还原,有时刑事侦查的思维在信息缺失时是有极大的用处,开动脑筋,积极作为,坚守底线是办好疑难案件的一个诀窍。许多律师具有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乃至有侦查工作经验,拿出刑事案件侦查本领,依线索寻事实,有时真能解决大问题。

第四,仔细挖掘各类信息源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会与很多主体形成信息交集,这些主体在进入破产程序前,都与破产发生过交易或交往,他们是管理人办理号破产案件不可缺少的信息源和助力。特别是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对于向管理人提供财产线索、企业历史状况、人员下落等积极性很高。但是由于他们存在利益干连,对其提供的信息应当多收集、多鉴别、不全盘轻信认定。

行政许可机关的档案是管理人搜寻破产信息,探寻事务处理办法的活水之源。我国是“强国家、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行政部门存放有海量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档案材料。管理人只要充分使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调查职能,依靠调查令的广泛运用,可以取得大量的文书信息。一般而言管理人针对下列部门的调查较多: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国土)部门、档案馆、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部门。我们在办理一起矿山企业的破产案件时,就曾经依靠行政机关的申请行政许可档案,基本还原了企业最有价值资产的的基础证据。

另:破产企业都涉及大量的诉讼和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的案卷档案中可以扒疏处巨量的有用信息,特别是破产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提交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代理律师信息等可以落实企业财产状况、权属变迁、债权债务情况、经营信息等重要信息的的证据和线索,对于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极为有用的信息。

第五,运用好《民事诉讼法》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在依职权保全(民事诉讼法103条)、排除妨害清算行为(民事诉讼法114条、)、广泛的调查权利(民事诉讼法70、117条)等方面赋予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排除妨害等方面广泛的权利。

对于已经落实的财产线索和有关人员,管理人应当积极主动运用好保全、排除妨害、调查等手段,查明事实保护财产。为财产管理、权利确认、争议处置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六,有逻辑、有依据的梳理和引申

对于无人提供财产下落,财产信息不全或缺失的艰困企业,确定资产状况,除了上述五种办法外,我们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规范及其有关法理,以及《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进行符合逻辑推论。

例如:对于破产企业界限范围内的物,管理人可以初步推断为破产财产范围;未曾登记或无需登记的不动产,只要粘附在企业所有的土地上上,一律推定为破产财产;公司股东、高管等人及其关联人、关系人的交易及债权从严审查,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上述手段的目的就在于准确高效的办理破产案件,在茫昧的表象中寻求案件的真相与事实,通过履行破产程序,去实现实质的公平。

可以说,破产案件所涉及的破产企业本身,以及破产企业的人、事、物、财等往往矛盾突出、事实暧昧不明,更需要管理人拿出积极作为的态度,依靠人民法院、依靠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广泛收集信息才能解决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当然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依靠有效的方法解决了困难和矛盾,然后对方法和效果进行总结和升华,此后办理案件的经验和技能也就能够得到提高。就像我们高中课本里的那位卖油翁所言:无他,但手熟尔!这里的手熟就是经验的积累和总结。

来源:《自贡法院阳光破产专刊》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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