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8民终1103号“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二审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违法,仅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并无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本案中,安能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安能公司的债权人,其认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建中环新能源有限公司仅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京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而并无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934号“宁波鸿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有异议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仅设置了申请法院裁定撤销决议之权利,而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决议通过诉讼撤销之诉权,此系破产程序为非诉讼程序的特点决定的。故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不应采取另行起诉的方式,可通过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裁定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由其直接作出裁定。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7号“孙林海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为特别程序,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可以依法向破产受理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审查处理后依法裁定。(单个)债权人径行以提起一般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财产变现方案提出单独的诉讼主张,其实质是抛却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救济途径,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民法研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