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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案例 | 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不具有既判力,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申667号“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二审案”

【裁判要旨】

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并不具有既判力,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裁判理由】

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系中建六局申请庆阳能化公司破产清算的非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对中建六局的再审申请本院应当不予受理,现已受理,依法应当驳回。虽然一、二审裁定对中建六局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书并不具有既判力,在庆阳能化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时,中建六局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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