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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案例 | 如果相关权利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有异议的,应在破产程序中解决,而非单独成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终19620号“任某某与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如果相关权利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有异议的,应在破产程序中解决,而非单独成诉。如果认为管理人不当履职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管理人责任之诉。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管理人作出的公告无效,其实质是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异议,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公告效力的诉讼不予审理。

【案件事实】

任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2022年3月8日、2022年8月24日,由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二次发布的二份《职工债权公告》无效;2.请求确认2019年7月19日,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做出的《职工债权公告》有效;3.请求法院责令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将沈阳某某研究院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列为职工债权;4.请求法院责令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将沈阳某某研究院拖欠未付的提前退休职工退休金列为职工债权;5.请求法院责令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将沈阳某某研究院拖欠缴纳的养老基金统筹款列为职工债权;6.请求法院责令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将沈阳某某研究院的土地出让金多年孳息公开明示并列为企业资产,由债权人依法共同分享。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任某某原系沈阳某某研究院的员工。2015年3月5日,该院根据沈阳某某研究院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单位破产清算一案,该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经开破字第2号决定书,指定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沈阳某某研究院管理人。2019年7月19日,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曾作出《职工债权公告》公示职工债权。2022年3月8日及2022年8月21日,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先后又作出两次《职工债权公告》对先前作出的《职工债权公告》予以调整。

2015年7月24日任某某与沈阳某某研究院发生争议,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以申请人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15〕6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后,任某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以沈阳某某研究院为被告诉至该院请求确认:1.沈阳某某研究院按审批日期补发退休养老金;2.沈阳某某研究院补偿事业单位时欠发的工资和各项津贴、护龄津贴2040元、计划生育及医药费1134元、供养人口副食津贴814元;3.沈阳某某研究院向任某某补发工资误差及差额部分;4.股金返还任某某。该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经开民初字第03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沈阳某某研究院应向任某某支付书报费424元;二、驳回任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送达后,任某某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辽01民终9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还查明,该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任某某释明本案系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适格被告应当为沈阳某某研究院,确认职工破产债权应当向沈阳某某研究院主张权利,并询问任某某是否同意将沈阳某某研究院变更为被告并向沈阳某某研究院主张权利。任某某对此表示,我方要求破产管理人为被告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所以不将沈阳某某研究院变更为被告。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任某某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职工债权公告无效和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某作为债权人如果认为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即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且给其造成损失,任某某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但任某某诉请为要求确认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职工债权公告无效和有效,而非要求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其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不予支持。关于任某某的第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职工破产债权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本案任某某该四项诉请属于要求确认职工破产债权,其以管理人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该院释明后,任某某仍然要求将管理人作为被告并向该管理人主张权利,且也不同意将沈阳某某研究院变更为被告,故任某某该四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的答辩、原审第三人的陈述意见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已明文规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此外,该法第二十七条亦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此,如果相关权利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有异议的,应在破产程序中解决,而非单独成诉。如果认为管理人不当履职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管理人责任之诉。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管理人作出的公告无效,其实质是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异议,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因此,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公告效力的诉讼不予审理。

第二、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诉讼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债务人企业仍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本案上诉人任某某一审第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均系对管理人作出的职工债权构成范围持有异议。在一审法院已释明该诉讼请求对象应为沈阳某某研究院但上诉人任某某仍坚持向被上诉人辽宁某某某律师事务所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该四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来源:民法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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