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已经破产法院确认,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即使该债权尚未经破产重整程序确认具体的给付时间和给付数额,但人民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保护,避免被执行人接受该第三人的清偿之后转移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对该债权采取冻结措施,限制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债权。
02案例索引
《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与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2022)最高法执复67号】
03争议焦点
对尚未经重整程序确定给付比例和期限的破产债权,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
04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和异议裁定审查的内容,本案应重点审查以下问题:(一)甘肃高院向物流城公司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二)对尚未经重整程序确定给付比例和和期限的破产债权,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对于上述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甘肃高院向物流城公司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经查,2018年5月17日,龙文区法院根据物流城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17)闽0603民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一、批准物流城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物流城公司重整程序。在物流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战略投资人未履行重整计划,物流城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4月21日重新向龙文区法院申请物流城公司二次重整,并提交《物流城公司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而根据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向甘肃高院提出执行异议中自认的申请理由,2021年5月11日、5月14日,龙文区法院及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召集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就是否同意变更物流城公司重整计划及物流城重整计划变更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而至物流城公司管理人提起本案执行异议时物流城公司是否进入二次重整还是进入破产清算尚不确定;又经查明,甘肃高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16)甘执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物流城公司管理人送达。就上述事实而言,在甘肃高院向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时,物流城公司并未进入重整程序,且管理人正在行使包括召集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的破产管理人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甘肃高院向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物流城公司管理人代表物流城公司协助履行相应义务之时,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客观上正在行使上述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包括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及召集债权人就破产重整方案进行表决的职责。因此,甘肃高院向物流城公司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范围之内,对破产企业管理人、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关于甘肃高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复议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甘肃高院认定甘肃高院向物流城公司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物流城公司正处于重整期间的事实,与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在提起异议中自认的事实不符,也与甘肃高院和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二)关于对尚未经重整程序确定给付比例和期限的破产债权,人民法院能否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的问题。
经查,被执行人华屹公司在物流城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已经破产法院确认,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即使该债权尚未经破产重整程序确认具体的给付时间和给付数额,但人民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保护,避免被执行人接受该第三人的清偿之后转移财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可对该债权采取冻结措施,限制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债权。(2016)甘执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将物流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向华屹公司给(交)付的款项或财产以1.6亿元为限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东方资产甘肃分公司履行,且不得向被执行人华屹公司履行,产生对物流城公司应给付华屹公司的款项或财产的冻结效力。因此,物流城公司管理人关于目前物流城公司是否进入二次重整还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不确定,故华屹公司最终从物流城公司获得的清偿数额尚无法确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缺乏实际履行可能性的异议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过程中物流城公司经过破产重整程序表决后需要具体给付的款项或财产数额,甘肃高院可待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数额和日期确定后,再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根据该条规定,破产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的问题,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应履行的协助义务并不存在矛盾。即在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和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之前,破产管理人负责接收并处理该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该接收协助通知书的行为效力自然及于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而在该协助执行通知对破产重整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该企业在履行破产重整计划期间,则具体履行该协助执行义务的为债务人。
来源:法门囚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