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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嵌入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小微企业存在与发展的首要社会价值在于“守住就业率,降低失业率”,它们是整个社会平安幸福、繁荣稳定的基础。近20年来,受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影响,企业规模小型化趋势明显,一些行业的失业率上升,由此引发的小微企业破产问题受到各国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我国的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统计,2022年7月10日我国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为752万,2023年11月6日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近850万,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全国新增100万失信被执行人。这些失信被执行人中,小微企业主占有相当比例,但这些小微企业主目前尚不被国家层面的破产制度所涵盖。在小微企业中,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占比较大,其出资人/创业者对企业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或不连带)责任,这也导致小微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天然具有强关联性,需要合并审视。

一、建立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是破产制度发展的趋势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小微企业破产问题逐渐成为全球破产法实践的热点之一。2017年和2018年,世界银行中小微企业无力偿债危机解决工作组先后发布《中小微企业破产处理报告》和《保护企业家,保护企业:中小微企业无力偿债危机解决建议》。2019年,美国、欧盟均制定了有利于小企业重整的法律法规。2020年之后,更多国家的破产立法积极回应“疫情及后疫情时代”对中小微企业的持久影响。202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五工作组(破产法)发布《小微企业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

2022年,世界银行发布新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BusinessReady,新设的一级指标“商事破产”(BusinessInsolvency)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引入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指标(属三级指标),该三级指标包含债务免责等3个四级指标。可见,小微企业通过清算程序实现对创业者/经营者债务免责已被世界银行视为核心手段之一。债务免责是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最具挑战性的指标,主要原因在于小微企业受限于残酷的竞争环境和技术门槛缺乏等天然劣势,重整成功率及重整计划执行率都不会太高,通过清算实现债务免责才是最为现实的立法目标。但是,由于小微企业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微企业破产面临两个棘手的难题:一是要解决企业本身破产问题,以及清算后企业主体资格是灭失还是存续的问题,二是要解决企业主个人破产问题。

二、建立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路径

(一)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作为建立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基础

从技术和要件方面来看,小微企业的破产纾困更接近于自然人破产,而非现行法律下的大中型(公司类)企业破产。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建立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前提条件或底层逻辑,自然人破产中重要甚至独有的技术元素,例如,破产的非污名化、信用恢复、余债免除、自由财产保留、可支配收入测试等技术手段,是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四梁八柱”。因此,如果能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上,对少数关键技术环节进行创造性改造,就可以通过相对简单的立法技术实现对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的构造,对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小微企业投资者如何实现企业或该类投资者债务免责的难题,起到事半功倍的破解效果。

(二)深圳探索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可行路径

深圳从2021年开始施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因此具备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两大板块同时在线的条件,有条件率先为全国探索出一套崭新的小微企业破产模式。从路径适用来看,《个人破产条例》第108条规定,债务人在破产清算后经过3—5年的考察期,可以获得债务免责;第36条规定了债务人可以保留的豁免财产范围(累计总价值一般不超过20万元);第110条和111条分别规定了不能免责的债务类型,以及因债务人不当行为而不予免责的情形。各条文之间构成一个颇为严密的制度闭环,可以作为小微企业破产的可行路径。一是在清算案件中,承担无限(连带或不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创业者,分别或者单独在其法定责任范围内,依据与《个人破产条例》相关条文相同或类似的标准承担企业的债务。二是在一定期限的免责考察期内,继续以其可支配收入中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后的部分清偿债务,待免责考察期结束,企业所欠的未清偿债务余额即获得免除。属于法律性质上不可免责之债,或者因出资人/创业者的不当行为而不能获得债务免除的除外。三是对于非法人企业,属于债务人的谋生手段,可以参考适用个人破产清算相关规定,不一定需要被注销,在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企业债务可随着出资人/创业者的无限责任的免除而获得免除。

三、建立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制度设计

(一)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设计理念

制定小微企业破产专业程序的真正难度不在于设计相关的破产程序,而在于如何激励小微企业继续经营,或者激励出资人/创业者继续投身创新创业活动。因此,建议根据小微企业的特点及其客观需要,设计既不同于企业破产免责规则,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消费者破产的专门的“债务免责—财产保留”规则。在这方面,目前尚无太多经验可以借鉴,某种意义上,这也可能成为我国在世界破产领域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探索与贡献。

(二)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设计思路

基于个人破产与小微企业破产底层逻辑的一致性,建议以完善个人破产立法为切入口,抓住近期《企业破产法》修订或未来地方个人破产条例修订的契机,规定小微企业债务免责及其衍生制度相关内容参照个人破产制度适用,同时采用以下两项差异化设计。

其一是保留小微企业适当的豁免财产以便继续经营。《个人破产条例》规定,自然人破产中“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该标准主要针对普通的非经营性自然人(消费者),并未考虑继续运营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如果小微企业债务人保留的财产也以此为限,恐怕难以继续经营。因此,建议将清偿制度中偿还的债务本金百分比与保留给债务人及其所经营企业的剩余财产挂钩。如果债务人清算时,能够偿还的部分可以达到债权本金的70%,可为债务人及其经营的企业保留现有财产的70%,以此类推。同时辅以自然人破产中保留财产的金额为下限,剩余的债务免责。

其二是小微企业“未来收入”中保留一定的盈余投入再生产。清算程序中,《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了3—5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有继续偿债的义务(在扣除必要的生活成本之后)。就预期收入的留存而言,小微企业创业者所需的经营资金通常高于普通工薪阶层的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小微企业要继续经营,除豁免财产外,还应允许保留高于生活需要的未来收入部分,以鼓励创业者追加经营投资等。

2020年深圳被中央赋予“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使命。在自然人破产中,商自然人破产是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小微企业与其背后的商自然人在责任上深度绑定,因此小微企业的破产与个人破产具有天然共用的底层逻辑。当前,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不断完善的个人破产立法可以作为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的制度依托。通过立法技术层面的差异化、集约化设计,可以以较小的制度成本尽快建立起小微企业破产专用程序,解决商自然人破产问题,进一步健全我国破产保护法律体系。

来源:《深圳法治评论》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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