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6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虎金晟,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
诉讼代表人:张春雷。
再审申请人虎金晟因与被申请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实业集团)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虎金晟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在虎金晟职工身份的认定上遗漏了虎金晟曾在上陵实业集团工作,受上陵实业集团委派至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牧业公司)工作的事实,认定虎金晟非上陵实业集团职工错误。(二)原判决认定虎金晟的债权非职工债权,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的组成人员依法需自行回避的没有回避,且一审法院有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故原判决依法应予撤销。(四)本案纠纷的根源是相关法律不完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以解决此类法律适用问题。原判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判决结果不公、文书中对案涉债权称谓不规范。综上,虎金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过程中,虎金晟提交如下新证据材料:1.虎金晟2018年2月工资表。拟证明其劳动关系虽在上陵牧业公司,但上陵实业集团和上陵牧业公司存在人格高度混同。2.重整管理人律师在微信群聊天截图。拟证明上陵牧业公司未进入重整程序是管理人为上陵实业集团破产重整成功留下的火种,证明上陵牧业公司实际参与了上陵实业集团的破产重整,应当属于破产重整范围。3.重整计划草案。拟证明上陵实业集团在破产重整中属于大部分破产重整,虎金晟债权若得不到公正处置将无法收回资金。4.管理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建议案。拟证明一审法院在案涉债权处理上受管理人建议影响存在不利于虎金晟的倾向,管理人干扰司法。5.虎金晟与一审法官通话录音。拟证明管理人建议案得到一审法官的采用,一审法院有不合法行为和枉法裁判嫌疑。6.本案一审判决。拟证明一审法官未自行回避,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经查,证据1工资表确有记载虎金晟曾在上陵实业集团工作且缴纳了社保等,但该证据显示虎金晟在签订《职工福利借款合同》时已在上陵牧业公司工作,不属于本次破产重整的企业范围,不能证明虎金晟是上陵实业集团破产管理人确定的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范围。证据2、3、4均是破产重整中的材料,其中证据2是上陵实业集团的内部员工聊天微信截图,上陵牧业公司是否实际参与重整仅是其公司员工个人理解,不能作为案涉破产重整违法的依据。重整方案和管理人提交给法院的建议案,是案件审理中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正常的意见表达,不能据此认定其误导法院审判。证据5、6反映的是虎金晟和一审法官沟通案件的情况以及一审判决,不论录音是否属实,录音本身并不能证明法院裁判违法。综上,虎金晟再审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依法不影响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构成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虎金晟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
虎金晟与上陵实业集团签订的案涉《职工福利借款合同》依法应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虎金晟就该合同享有的债权应为民间借贷普通债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根据虎金晟提交的证据,其在签订《职工福利借款合同》时系上陵牧业公司综合部经理,其工资不是由上陵实业集团发放,社会保险也不是由上陵实业集团缴纳,虎金晟也认可从劳动关系角度,其不是上陵实业集团的内部职工,且虎金晟任职的上陵牧业公司亦不是案涉的上陵实业集团及其他六家关联的破产企业。因此,虎金晟不是案涉的破产重整企业职工,依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虎金晟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另外,虎金晟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具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也未对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组成事宜提起上诉。虎金晟以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未自行回避为由,认为二审法院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虎金晟的其他再审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虎金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虎金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宏宇
审判员 张 梅
审判员 赵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佟锡尧
书记员 雷婷玉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