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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的诉源治理实务分享——以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破产案件中的诉源治理实务分享

——以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一、破产案件中诉源治理的法理基础

(一)目前所面临的实践性困难

经笔者团队通过公开信息初步检索,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案由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的相关裁判文书,在2021年为688件、在2022年为1148件、在2023年为1869件,呈现出逐年飞速递增的趋势。

以目前管理人办理案件数量较多的“三无破产案件”为例,基本上每件破产案件中,管理人都会面临被债权人要求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之诉的情况。

在管理人代为提起或债权人主动提起相关破产衍生诉讼后,破产程序的处理进度将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破产衍生诉讼程序的进度,在目前立案时间、案件处理时间和执行时间不断拉长的情况下,破产衍生诉讼已经严重拖延破产程序的进程。

此外,在破产衍生诉讼和破产案件迅速增加的情况下,如果能有效的在破产程序中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则可以有效减轻法院与管理人的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集中于重大事项。

(二)各地法院破产程序中诉源治理的制度性尝试

为了解决上述所面临的实践性问题,各地法院也在不同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例如:

【上海模式】上海破产法庭制定了《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试行)》,以加强破产程序衍生纠纷诉源治理、提升破产办理质效为目标,聚焦破产案件中的系列性、群体性衍生纠纷,通过公正高效审理代表性纠纷的破产衍生诉讼程序,直接决定同类纠纷的一揽子化解。

【柳州模式】柳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了专门的破产衍生纠纷调处机构-柳州市破产衍生纠纷诉前调解中心,并制定了《调解中心运作和管理制度》,在2023年全年,成功调解纠纷13件,涉案标的2.75亿元,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近百万元。

【福州模式】福州法院探索建立了“拟执转破案件库”,对涉执企业终本案件以年度为单元,有计划分阶段筛查,确保符合“执转破”的企业应筛尽筛,新收涉企执行案件及时过滤。依托执破直通机制和拟执转破案件库,减少案件存量,控制增量,实现企业纾困解难和诉源、执源治理有机统一。

【厦门模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共同成立了破产事务中心,围绕破产诉源治理和预重整引导两大核心职能开展工作。其中,公共法律服务组主要负责破产法律咨询、前端立案引导、组织和解、调处各方关系矛盾争议等破产诉源治理工作。成立后半年破产申请(含强制清算申请)受理案件数比成立前半年下降60.47%,现场咨询办结率、和解成功后撤回申请率均达100%。

二、巨丰破产案件概要

上海巨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丰公司”)于2002年2月成立,主营业务为建筑工程施工及承包,持有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在内的多项优质资质,因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困境。依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依法受理巨丰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依法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路少红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经管理人调查发现,巨丰公司尚有包括大学宿舍楼、国家小卫星基地、政府配套工程等多项在建工程施工中,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员工等2000余名。公司一旦宣告破产,将面临在建工程停工、员工失业、建筑资质丧失的不利后果,对民生及社会效益产生不良影响。为维持巨丰公司持续经营,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引导债务人申请在管理人监管下自行经营管理。管理人通过协调工程发包方回笼工程资金、协商第三方垫资等方式,汇集了大额工程款项,力保在建工程不停工,员工及工人不断薪;同时积极追回大额应收账款,使法院裁定确认的过亿元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实现债权100%清偿率。最终,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巨丰公司经营主体得以保留。

三、巨丰破产案件中的诉源治理实践

(一)债权人层面的诉源治理

基于巨丰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建工企业和工程建设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合议庭和管理人经研判认为只有维持继续经营,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结局。因为巨丰公司现阶段进入的是破产清算程序,后续较大概率被宣告破产,依托其法人主体存在的高价值建筑资质即意味着变成废纸,所有的员工也将失业,在建的诸多重大政府工程只能停工甚至有可能导致烂尾,在巨丰公司没有不动产和货币资金等高价值、易变现资产,债务人失去后续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清偿率将无限接近于零。同时,如果巨丰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则根据其与诸多在建工程发包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将会产生超过数十亿元的违约责任。

为了在根源上避免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解约并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管理人制定了一套具体的诉源治理策略,数十次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及时、透明的信息交流,以减少误解和冲突。同时,在管理人积极协调和债务人的全力配合下,力保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参照重整程序由债权人自主经营,保证工程不停工,从根源上避免了债权人相关诉讼程序的启动。

(二)职工层面的诉源治理

在最终选择在不转入重整程序的情况下,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由巨丰公司自行负责,破产法庭和管理人发挥法律监管的职能作用的方式进行处理的情况下。管理人和债务人积极稳定员工预期,工程不停工、员工不失业,避免了数百名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二千多名劳务关系人员失业,从根源上减少不必要的职工债权申报审查、潜在的的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

(三)债务人层面的诉源治理

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管理人还通过积极协调发包企业回笼工程资金、引导第三方垫资、庭外和解等方式,收回了大额工程款项,通过非诉讼方式积极追收工程款项数亿元,以比较灵活、高效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避免债务人陷于长期的诉累之中,也避免破产案件因此无法继续开展。

四、荣誉奖项和典型意义

(一)荣誉奖项

1、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佳管理人优秀履职案例

2、上海破产法庭2023年度十大中小微企业破产典型案例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产清算程序中由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并维持营业,运用《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成功保住企业的典型案例。

一是对于经营尚好但陷入短暂流动性危机的企业,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及必要性,借鉴破产重整程序尝试债务人自行管理,保留债务人经营日常事务,引导债务人自主经营,调动了债务人续建工程积极性,稳定了2000余名职工就业,保证了在建工程顺利续建。

二是积极发挥管理人职责,法院指导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自行经营,积极追回应收款项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既维护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又帮助危困民营企业不被宣告破产而存续。

来源: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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